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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保险公司高管将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 09:33 汇赢投资

  保险公司高管将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期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俞燕

  今年以来,保监会陆续下发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已初步构建起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制度构架

  保监会昨日发布了酝酿已久的《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草案)(下称“草案”),要求在保险业内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草案早在去年就已开始制定,并被列入保监会的2005年度计划。

  草案规定,为了加强监管、客观评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和经营绩效,将对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总、分和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实行经济责任

审计

  所谓经济责任审计,即在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偿付能力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经营业绩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等作出的审计评价。包括期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其中,期中审计实行周期制,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年。

  草案引入了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相结合的制度,规定保险公司对其董事及总公司高管实施期中和离任审计的,应委托符合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而对其分支机构的高管的期中和离任审计的,应按照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原则,可以通过其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由审计委员会作为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部门。

  当保险公司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偿付能力不足、财务状况异常或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社会审计组织可接受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委托,对保险公司高管进行经济责任专项审计。

  草案还在专门章节中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经济审计进行了特别规定,即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任期内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内控制度和决策程序的行为或渎职行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情况,以及有无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去年以来,数家公司发生的保险资金违规使用事件,促使保监会酝酿建立高管问责制。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明确表示,今年将重点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切实加强对保险公司法人的监管。针对

执行力不高的现状,吴定富提出要构建内部审计与外部监管的互动机制。

  作为“全面实施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首年,今年以来保监会陆续下发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系列规章制度,包括《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已初步构建起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构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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