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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28日正式发布外资银行管理细则(更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 17:53 世华财讯

  注:本次更新出现在文章第4段至文末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8日正式发布外资银行管理细则,给予外资银行相应宽限期,细则明确外资银行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仍须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

  综合外电11月28日报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8日正式发布外资银行管理细则,给予外资银行相应宽限期。公告称,为配合《中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修订和实施,银监会已签署发布《中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银监会在公告中表示,为保持外资银行业务的稳定持续经营,给予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执行某些监管指标方面相应的宽限期。公告称,细则明确外资银行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仍须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

  新颁布的细则将于06年12月11日起实施。

  中国国务院上周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并宣布新条例将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

  条例和细则的发布和实施旨在完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有关年底前进一步开放国内银行业的承诺。中国承诺自12月11日起,全面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

  根据银监会在其网站上发布的细则,外国银行分行改制的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以及条例实施前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中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

  细则还规定,外国银行分行改制的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以及条例实施前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于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银行法对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的规定。

  根据管理细则,在宽限期内,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对1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其资本的25%。

  银监会表示,将为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和申请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一般可在3个月内得到获准。

  银监会称,细则实施后1个月内,外国银行分行在完成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即可便利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的存款业务。

  细则实施3个月内,现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获得银监会相关批准后,即可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细则还规定了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其总行单独出资的独资银行的条件、程序,并统一了中外资银行的监管标准,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执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根据细则规定,外商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下设分行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人民币业务,无需批准。

  (潘海涌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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