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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谨防滥用相关调查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 09:34 汇赢投资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调查,不是针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进行检查,而是为了通过有关单位和个人查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问题而做的辅助调查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下称《银监法》)的修改发表谈话指出,为了谨防相关调查权的滥用,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次修改《银监法》,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的同时,坚持“既要保证监管需要,又不能无限扩大”的原则,明确界定了相关调查权的适用条件和对象范围。

  上述负责人表示,其中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调查,不是针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进行检查,而是为了通过有关单位和个人查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问题而做的辅助调查。

  这位负责人称,目前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够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控水平和治理能力还有待提高,再加上一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导致银企串通套取银行资金、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现象时有发生;此外,随着银行收入分配体制、内部

考核机制的变革,致使一些银行主动配合企业造假,提高资产分类水平,以达到减少拨备、提高利润、增加奖金的目的。上述现象大大增加了银行风险水平,已危及国家金融安全。

  他表示,银行业监管机构虽然负有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的责任,但如果仅依靠法律赋予的现有监管手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进行监督检查,很难发现和查实上述现象。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后,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结合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监管措施,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在发现管理疏漏和金融风险可疑线索时,可以及时对客户、股东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真实情况,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所在,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此外,这位负责人还介绍说,国外许多发达国家为了及时发现银行违法案件,防范银行风险,也赋予银行监管机构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获取必要信息、资料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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