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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县市级银行结售汇业务10日起不必向外汇局报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 15:15 世华财讯

  湖北省县市级银行10日起开办外汇结售汇业务,将不再需要向所在地外汇局逐一报批,可由其上级行根据外汇管理政策要求自行审批,事后报外汇局备案即可。

  据湖北日报10月11日报道,10日起,湖北省县市级银行开办外汇结售汇业务,将不再需要向所在地外汇局逐一报批,可由其上级行根据外汇管理政策要求自行审批,事后报外汇局备案即可。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10日发布《湖北省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率先在全国试点,范围包括湖北省1091家已获得外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以及今后符合条件获准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银行。

  据介绍,该办法大大简化了报批手续,从前外汇局要对

商业银行所有机构实行事前审批,现在只对银行法人、省级、地市级银行进行事前审批。该办法提出,非省会城市里的省级分行的管理,由其所在地中心支局负责;对县支局辖内银行的管理,其业务准入由所在地中心支局负责,日常监管则授权县支局进行管理。对未按要求执行的,外汇局将暂停其自行审核备案的资格。

  办法还规定,银行经批准后一年内不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外汇局可以取消其经营该项业务的资格。

  湖北省外汇局国际收支处负责人表示,该办法降低了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门槛,为银行提供更加宽松的经营环境,强化银行的内控及垂直与自律管理,为企业和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提供了便利。外汇局的管理重点则由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管,以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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