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保政府主管的民政部门,号召推广所谓的以房养老,本质上就是想用老百姓的住房产权来弥补政府养老支出的不足。说得不好听,就是用一个窟窿来填另外一个窟窿。如果真的这样做,只能是制造社会问题的更大窟窿,给维稳增添新的巨大难题。要真正上解决普通百姓养老金不足的问题,不是“以房养老”这类窥视老百姓“荷包”的馊主意,而是如何从根本上来提高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障上的投入。
参加“以房养老”改革实践的老年人群体,有着更为明显的特殊性。他们大多是因生活无着、无子女赡养等特殊原因才参与“以房养老”模式的,这部分人群的权益更应得到保证,给予他们的“风险”理应降到最低。从这个意义上分析,试点方案不达到极为成熟完善的时机,推行上就宁肯慢些和稳妥些。需要多一些民意征询、多一些专业机构专家群体参与的探讨评估,更多一些“摸石头”时间。
别人的“以房养老”仅仅只是一个养老方式和效率问题,而在国内首先涉及的是一个原始积累时期的公正问题,倘若怂恿利益集团先以“原始积累”的名义靠高房价剥夺普通百姓的劳动积累,后又以养老的名义维持原始积累的“合法性”,其必然会进一步加大社会贫富不均的差距。当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以房养老”模式,其结果必然会继续加速房价的攀升,也为房地产业泡沫的破灭埋下祸根。老百姓既是高房价的“肇事者”,也将会成为高房价最大的受害者。
美国:许多美国老年人在退休前10年左右就为了自己养老而购买了房子,然后把富余的部分出租给年轻人使用,利用年轻人支付的房租来维持自己的退休后生活。由于美国的房屋出租业比较发达,美国人支出的房租大约占个人支出的1/4到1/3,因而房屋出租的收益也是比较可观的。“以房养老”已被许多美国人认为是一种最有效的养老方式。
英国:“以房养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把房产抵押给银行等机构,每月取得贷款作为养老金,老人继续在原房屋居住,直至去世或搬进养老院后用该住房归还贷款,大约有20%左右50岁以上的老年人打算采用这种方式;另一种就是出售大房,换购小房,用差价款养老。此外,还有老人将房产出售后搬到其他物价水平较低的国家去养老。
日本:以房养老对申请人的条件要求较苛刻。以东京为例,申请人年龄必须65岁以上,要居住在自己持有产权的住宅中,且不能有子女同住。申请人家庭的人均收入要在当地的低收入标准之下,已经申请低保等福利政策的家庭不能享受这项政策。申请人持有产权的房屋必须是土地价值在1500万日元以上的独门独户建筑,集体住宅不可申请。
荷兰:“以房养老”模式起源于荷兰,但荷兰人对这种方式不感兴趣,“倒按揭”基本没有市场。一般人65岁退休时可拿到工作时收入的70%以上,房子一般都是自己买下来,没有租房的压力,2009年荷兰人住房自有率为57%。退休后的生活更轻松,有了很好的生活保障,他们一般不需要也不会考虑用“以房养老”这种方式来过退休后的生活。
结语:在公共财政无力解决所有养老问题的现状下,将老年人的资产通过配置成为养老资源,不失为解决养老难题的积极补充。而现有房屋产权70年的规定是“以房养老”难以推行的最大阻力,对于抵押房产的老人来说,可能会面临着产权到期,人活着“钱”花光了的问题。“以房养老”创意不错,操作起来却不易,还需要相关政策的扶持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