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券促销须确保消费者选择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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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9日 09:56 人民网 | |||||||||
北京出台全国首部商场促销行为规范 《规范》将从今年2月1日起对零售企业的七大类促销活动进行严格规范。北京市副市长陆昊表示:“北京的商业发展就是要追求布局合理、业态结构完整、消费条例明确、满足不同层次需要。北京这样的城市,具备率先在全国出台一些零售业标准的资格。”
愈演愈烈的打折、返券等零售企业促销行为将受到监督和规范。昨天,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改委和北京市工商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下称《规范》),将从今年2月1日起对零售企业的七大类促销活动进行严格规范,北京市商业联合会同时也制定了行业自律监督措施。 据悉,这是国内首次就促销行为正式制定相关法规。北京市副市长陆昊表示:“北京的商业发展就是要追求布局合理、业态结构完整、消费条例明确、满足不同层次需要。北京这样的城市,具备率先在全国出台一些零售业标准的资格。” 7种促销方式被规范 打折、返券等本是零售企业正常的促销行为,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背景下,滋生出众多的误导和欺骗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在2004年12月30日前发出警示,提醒消费者警惕促销活动中的“圈套”。主要包括返券限定时间使用、返券限定空间使用、不予明示,商场打折返券广告宣传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虚标价格和经营者不正常经营行为。北京市人大代表在2004年的“两会”上也提出了规范促销行为的议案。在这样的呼声下,北京市商务局从2004年5月下旬成立课题组开始起草工作,期间召开了一系列座谈会听取意见。 此次颁布的《规范》首先规定了在促销中必须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其中第六条规定:促销活动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方式、促销规则,以及相关附加性条件等具体信息,在营业场所的入口处、店堂内等明显适当的位置,提前进行明确的明示,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掌握真实信息。向消费者发布的促销信息、活动规则,不得含有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不得以最终解释权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做出任意解释。 《规范》还针对打折让利、购物返券、价外馈赠、有奖销售、限时购物、降价销售、积分返利等7种促销方式进行了具体规范。其中对于市民反映最为强烈的“购物返券”活动的规范最为引人关注:不得限制使用返券选购同一品牌的商品,返券使用期限自当日购买商品的行为结束之后,一般应不少于七个营业日,确保消费者的选择权。禁止以虚构原价(虚构原价指所表示的原价不是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虚假优惠折价的方式进行购物返券活动。对于“降价销售”,商家必须如实说明降价原因,标明原价和现价。而“限时购物”一般应不少于三个营业日,不得开展以低于进价的价格以及粮、油、盐等生活必需品的限时购物活动。《规范》还规定促销应当如实进行广告宣传。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的,不得标称“全场”范围的促销活动。 各方热议《规范》出台 促销本是商家的市场行为,是否需要政府插手?记者昨天就此采访了京城一些商家。中友百货企划部经理陈资富表示:“如果商场的促销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就不应该去规范,这样会影响商业的灵活性,不是合理的有必要去规范。”曾两次参加过《规范》征求意见会的太平洋百货贩促课课长李阜长对此表示赞赏,认为十分有必要。“促销是一种正常的营销手段,但是如果设置很多陷阱和障碍给消费者带来不便利就是错误的。因此,政府部门规范要针对这些给消费者造成障碍的地方。” 市商务局副局长阎立刚也正面回答了这一问题:“市场有一个发育的过程,政府有一定的市场监管职责,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政府责无旁贷。因此,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前通过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引导市场往一个健康的状态发展,为今后法律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李飞副教授表示,不规范的营销手段,对市场健康发展的损害非常大,不仅零售市场失去了诚信,还把商品的价格底线暴露出来了。据李飞介绍,国外对商家促销行为都有着严格的法律条文规范。例如,商家打折只能在一年中规定的两个季节集中打折。商家换季打折还要提前申报相关部门批准。“其实我们也有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可以约束现在的一些不正当促销行为,只是我们对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做得不好。”李飞说。(本报记者赵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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