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1日起售出不合格商品商家要负责追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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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 13:08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窦红梅)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记者获悉,该办法将于下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经工商执法部门“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被监测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对已经销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追回。” 根据该办法,工商执法部门可对各类商品交易场所、提供商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及商
执法部门将及时汇总监测数据,动态分析监测信息,并适时发布消费提示,指导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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