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理财 > 曝光台 > 行业专题--空调业 > 正文
 

大金阪本空调生产商状告消保委败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 11:36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 郭颖)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被一家由其曝光的企业—————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称消保委发布的“消费警示”损害了公司名誉。这是上海市消保委(原上海市消费者协会)自1986年成立以来首次成为“被告”。昨天,该案在黄浦法院开庭并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今年7月30日,市消保委发出今年第8号消费警示———《商品傍“名牌”选购要当
心》。该警示指出,部分经营者在介绍商品时采用混淆商标名称、品牌的办法,含糊其辞,误导消费者,试图用“傍名牌”的手法来销售其产品,比如用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金阪本”牌空调混淆日本著名品牌“大金”空调的现象。

  对此,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表示,市消保委的该消费警示经新闻媒体刊播后,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不少“大金阪本”的消费者打电话来要求退货,销售代理商要求终止销售合同,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的生产与经营造成极大的损失。为此,向法院提出:请求判令被告撤销该《消费警示》;在相关媒体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法庭上,双方代理人唇枪舌剑。原告称自己并未傍名牌:其生产的“大金阪本”是经注册的合法商标,质量也是过关的;名牌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大金”不属名牌产品。消保委则请出4位被误导购买“大金阪本”的消费者出庭作证,证明“大金阪本”在销售过程中确实傍了日本“大金”这一名牌。并指出,第8号消费警示中,消保委批评的结论性对象是经销商,而非生产商,更未指“大金阪本”商标非法,不存在诋毁、诽谤,因此,没有侵犯原告名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向消费者提供社会监督,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批评,是消保委行使自己职能的合法行为,不具有对原告名誉侵犯的事实,故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空调新闻




新浪财经24小时热门新闻排行

评论】【谈股论金】【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故宫等景点门票拟涨价
第41届台湾电影金马奖
第54届世界小姐总决赛
男人为什么喜欢车
女人与车的美丽约会
地产大腕赶集住交会
一周缤纷家装美图循环
娱乐风月图鉴
岁末读书频道大盘点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