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石景山法院审结了一起严重违反拍卖法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确认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委托协议无效,并对合同中约定的200万元委托服务费予以收缴。
2001年9月,中贸圣佳国际拍卖公司受某银行委托将拍卖伯宁花园的54套公寓,拍卖底价为4197万元。张某得知这一消息后,向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吹嘘自己是上述公寓的质押托管
方,可以帮助该公司以总价款3777万元的价格竞买,房地产公司于是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协议:承诺事成后付给张某委托费200万元。当天,房地产公司通过张某联系到圣佳拍卖公司,并交纳了100万元的拍卖定金,之后,两家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圣佳拍卖公司将在拍卖会上以3777万余元的价格定向拍给这家房地产公司。最终在拍卖会上,房地产公司如愿以偿地拍得上述公寓,成交价格为3778万元。在此过程中,房地产公司陆续给付张某委托费135万元。此后房地产公司发现上述公寓系银行委托拍卖公司依法拍卖的财产,张某作为个人无权对这些房产进行处置,故房地产公司起诉要求张某返还委托服务费135万元,张某在庭审中提出反诉,要求地产公司支付尚欠的服务费65万元。法院认为,双方的约定严重违反了拍卖法的竞价原则,故判决地产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委托协议书无效,对合同中约定的委托费200万元予以收缴。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李奎/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