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亮;严剑漪;徐亢美
上海一家银行将一家公司由“担保人”误作为“借款人”,错误记录导致这家公司信用等级陡然降低,影响了正常经营活动。受冤的公司将银行告上法庭。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名誉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云峰公司前身是警虹房地产公司。几年前,警虹公司下属开发部与这家银行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开发部为借款人,警虹公司提供担保,并与放贷银行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贷款到期后久未归还,银行先后三次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但始终未向警虹公司主张担保责任。
警虹公司变更为云峰公司后,因经营需要,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遭到拒绝,理由是:在银行系统的记录中有不良贷款行为。原来,当初放贷给警虹公司下属开发部的银行,因未收回贷款而将这笔账记在了云峰公司的头上,其信用等级降至BB级。
法庭上,放贷银行认为:当初签订借款合同时,云峰公司名义上虽是保证担保人,但实际就是借贷人,现在时过境迁,银行虽然丧失了向云峰公司主张权利的胜诉权,但云峰公司欠贷不还的事实还是存在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云峰公司只是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并非借款人。被告银行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现被告银行将原告列入借款人序列予以登记,显属错误,被告银行应立即停止对云峰公司的侵害并消除影响,更正对云峰公司借款人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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