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国内游合同剔除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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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 09:49 北京日报 | |||||||||
景点实际游览时间不得低于约定 本报讯 (记者 窦红梅) 备受关注的《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昨天由市工商局、市旅游局联合颁布,曾被市消协所点评的旅游业11条“霸王条款”在新合同中被全部剔除,新版合同首次对消费者最关心的“退团”、“拼团”和“行程变更”、“购物”等敏感话题做了突破性规定。
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在联合制定《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之前曾反复论证,并举办了公开听证会。昨天,北京春秋旅游社负责人表示,由于以往的旅游合同都是由各旅行社单方面制定,标准不一且有利于经营者,确实发生了不少问题。示范文本针对当前投诉热点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能够保证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的权利。 景点最少游览时间要提前约定 据介绍,针对消费者经常投诉的旅游过程中实际游览时间无法保障的问题,示范文本明确,旅行社在填写旅游线路的同时,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在主要旅游景点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实际游览时间未达到约定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针对旅游行程中购物安排过多的问题,示范文本也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应当就“行程中购物的最高次数”做出事先明确,并“注明购物场所的主要经营品种”;为保障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示范文本还对“旅游费用”中包含和不包含的项目做了列举式的说明。 变更行程少数服从多数 针对过去因旅行社单方变更旅游安排导致投诉较多的情况,示范文本规定对于确因意料之外的因素需要变更旅行行程的,旅行社应当征询旅游团队成员的意见,并确定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示范文本对容易引发歧义的“行程时间(以自然日为计算时间)”、“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及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重大礼宾活动等)都做出了明确的定义,还将成人团费与儿童团费加以区别。 “拼团”须经消费者书面同意对于目前广泛存在的“拼团”问题,规定须经消费者书面同意,消费者可选择由原旅行社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也可与受让旅行社重新达成协议;示范文本还对“退团”时双方的解约责任做出了对等的合理规定;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旅行社违约,应当由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昨天颁布的国内游合同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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