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出游维权指南 下列途径助你维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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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 09:49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刘晓红 陈克钊 “十一”黄金周将至,长假期间准备出行的游客们,有不少已经选择好了旅游路线。未雨绸缪,当你“十一”出游遇到烦心事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哪些烦心事能投诉?通过哪些途径维权呢?
(一)哪些烦心事能投诉 (1)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2)未经游客同意,强行或变相增加、减少旅游景点或旅游时间的; (3)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4)旅游经营者欺诈、误导旅游者消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5)旅游经营者故意或因过失造成旅游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 (6)旅游经营者故意或因过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的; (7)旅游经营者使用没有旅游经营许可证的交通工具的; (8)旅游经营单位职工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9)虚假宣传、低价陷阱等其他损害旅游者利益的。 这些都是游客投诉的依据,消费者可就您所遇到的具体情况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投诉的时效为90天,投诉的时候,最好准备一份文字材料,带好相关证据,要提供投诉方及被投诉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单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要写清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提供损害证据(复印件即可),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二)下列途径助你维权 消费者在旅途中一旦出现旅游质量、服务等问题,首先要和旅行社认真进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打电话找旅游企业。如果双方解决不了,问题又比较严重,可以打电话、发信件,或直接到当地或报名地所在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各级假日办等部门进行投(申)诉;或根据与旅行社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消费者还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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