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限制消费者选择权 最终毁商家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 11:18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据新华社兰州12月6日电】(记者 张目 孙勇)据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当前餐饮娱乐场所及其他服务行业“禁止自带酒水”、“最低消费”等限制性条款引起的消费纠纷,已经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近日,甘肃省消协组织对“霸王条款”进行评议时,一些专家和消费者代表指出,设置“霸王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是商家的短视行为。
甘肃煜斌律师事务所柳向奎律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一种服务,“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兰州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尚伦生也认为,消费者在餐饮娱乐场所的消费行为,对商家来说是一种经营活动,消费者和商家之间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商家应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侵犯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选择权。餐饮娱乐场所之所以设置种种限制性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是只顾眼前利益的短视行为所致,还有一些是“店大欺客”,不把消费者当回事,但其最终也会被市场所淘汰。 作者:记者张目 孙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