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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短暂”冬歇的合同之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 16:26 《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经济周刊》见习记者梅立岗/北京报道

  今年的北京,天气冷得突然而无常。由于那条多年的 “老寒腿”,家住朝阳区磨房北里的孙大爷一入冬就没有再出过家门,就等着11月15日的到来,因为这天是北京市正式集中供暖的第一天。然而,15日早上,孙大爷体会到的不是盼望已久的“暖”,而是心里的“寒”——暖气片还是冰冷的。

  与屋里的寒不同,小区内则是一派“热火朝天”的景象。早上不到7点,就有业主因没看到有供暖迹象而走出家门,在小区内号召其他的业主一同加入“讨伐”小区锅炉房负责人和单位管理所的行列。

  8点过去了,暖气还未到,众业主“群情激昂”,不一会儿,小区内聚集了六七百人。“没有收上供暖费,我拿什么给你们供暖?你们没交钱,我又凭什么给你们供暖?”小区锅炉房负责人的理由简单而充分。“谁说我没交钱?你一贴出通知来,我就交了”,“往年也没交,不也没停吗?”无论已经交费的还是没有交费的业主,都理直气壮:“像往年一样供暖就没事,否则就没完”。

  9点多,京城几家媒体闻风而来,这时锅炉房负责人不再把理由集中在交费问题上,而是说4月份新安装的引风机的叶轮设计出错,没法正常烧煤供暖。

  下午3点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下称市政管委)和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出面协调。

  下午4点,锅炉房负责人称已经安装好一个新的引风机,暖气终于进入到住户的家中。一场纠纷暂告停止。

  277如何升到523?

  今年初冬时节,市政管委将保障居民采暖看作头等大事,在15日下午,北京市各居民小区都基本实现了正常供暖,但不和谐的音符总是存在。

  当记者再次走进孙大爷的家里时,孙大爷摸着暖气片说:“总算没让老百姓寒心”。而锅炉房负责人却不无心寒地说:“不只是今年的供暖费没有收上来,往年的钱也一直拖欠着!你们不给我钱,但是供暖的煤钱、电钱,我还要一分都不少地给人家呀!”当记者问及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时,这位负责人说:“市里不是说了嘛,先保证供暖再追缴欠费。让他们自觉地交费估计是不可能了,打官司看来是惟一的办法。”存在这种想法的供暖单位不在少数,据称,今年离供暖还有一个半月的10月初,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供暖费纠纷案件已达523件,而去年一年也只有277件。

  “我们今年的供暖费只收上来10%,12名收费员成天奔波忙于收费。”北京市东城区供暖中心的郭先生一脸的无奈,相比于北京市热力集团,他们也只能算是“小巫”,据热力集团副总经理李大维介绍,目前北京市用户累计已经欠费达4亿元之多。既然已经响应了政府“先供暖”的号召,如果再次响应“后缴费”的建议,可想而知,今后的几个月内,供暖合同纠纷将成为法院受理的重点。

  合同设立的主要目的是约束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的要求行事,诉诸法院只是迫不得已的选择,然而现在对簿公堂似乎已经成为实现合同的惟一途径了。网上有评论一针见血地说道:“如果年年都要通过法律来解决本该明晰的权利义务,那就说明这个权利与义务在法律规定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通过对用暖居民的采访和对合同法专家的咨询,《中国经济周刊》发现沿用几十年的《供用热力合同》的确存在着许多不合时宜的欠完备地方,操作性的不足也就自然地带来了众多纠纷的产生。

  合同老矣,尚能饭否?

  “计划经济下制定的合同的确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下的问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张云福教授对记者说,“我们国家的《供用热力合同》从解放后制定实行到现在,从合同内容到合同形式,几十年都几乎没有变化,已经老化了,根本没有考虑到现在的新情况。”

  根据张云福的介绍,记者了解到过去的供暖可以说都是带有福利性质的,用暖人跟单位发生关系,费用都是单位来承担。由于过去单位也是国家的,反正是国家掏钱,所以没人来追着收费;另一方面,由于是国家掏钱,供暖达不达标准,居民也不好意思去计较。所以那时制定的合同文本只是个形式而已,其内容过于简单,在许多关键地方规定得不够,甚至带有明显的“霸王性”。比如在双方责任问题上,《供用热力合同》的文本一般都是要求单位和个人要承担责任,而供暖方则无需承担责任,供暖方似乎可以不受合同的约束。矛盾比较突出的就是: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时候怎么办?合同当中没有体现;供暖双方确定了矛盾后应该怎么办?合同当中也没有体现;应该怎么确认这个矛盾?合同当中还是没有体现。居民对供暖合同产生抵触情绪的原因各种各样,但不外于以下两个原因。

  没有暖气的地方为何还要收暖气费?北京市居民对于《供用热力合同》中规定的按照建筑面积收取供暖费存在着很大的疑问,因为在公摊面积中,例如楼道、电梯等地方并没有暖气,却照样收取不少的费用。合同一个很大的原则就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没有履行一定的义务就不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

  “规定按照建筑面积来收取供暖费是格式合同‘霸王性’的一种体现。在现在连基本的供暖费用都收不上来的情况下,对供暖面积还规定得这样倾向于供暖单位的利益,显然不是明智之举。”张云福说。

  意思在合同中如何“自治”?合同的签订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思,意思自治是合同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但《供用热力合同》的公共性和行政强制性使得签与不签合同不再是个人能主宰的事。张先生就是一个例子。

  “你说我就一人住这间房子,还时不时地出差不在北京。起初我不想签用暖的这个合同,但是物业不同意,说都得签。”张先生很不情愿交每年两千多元的供暖费,“我让他们给我去掉暖气片,他们又说去掉了就再也不能安了,让我考虑清楚”。

  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完全的对等。但现在,公共利益无法有效行使,居民的意思自治也没有完全实现,造成了“双输”的局面。

  滞纳金形同虚设?

  现在的《供用热力合同》一般规定滞纳金是按日收取供暖费的1%,这个数字不算高,因为按照《合同法》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或者过低的,由法院和仲裁机关来解决。所以规定得过高反而不容易操作,也不会被法院完全支持,但这形成了一个现象:“交的与不交的一样;早交的与晚交的一样,咳,等到打官司的时候也不会让老百姓多交的”,在采访磨房北里的居民时,记者体会到的是“民不畏合同,奈何以合同惧之”的态势。

  一般的合同中都规定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然而《供用热力合同》这一格式条款的“霸王性”就表现在,它没有将自己在供热温度不达标时应承担何种责任写入其中。

  责任应如何承担呢?张云福提供了一个思路:一是可以扣减供暖费,并要求限期达到供热标准。并且为了使这一责任更加明确,更具操作性,应该将违约责任的承担标准量化,即你比供热标准低了几度,应相应地扣减多少供暖费,这都应当明确。二是为了使参照的数据更加真实准确,双方在几天内应当共同检测几次也应当作具体规定。为了避免供热单位主动逃避责任,还应当细化地规定几天内应检测几次,供热单位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去检测的,说明你对百姓的生活没有足够的重视,算不达标一次。

  合同条款不是万能的,但是操作性强了,就更能督促约束合同双方履行好合同条款。虽然可以通过增加补充条款来使合同更加符合具体实际,但是居民毕竟不是法律专家,不可能把可能发生的情况和相应的责任考虑周全,所以应尽量使合同条款完备,法学专家、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重新拟定一个充分考虑到现实情况的供用热合同文本更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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