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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今年饭店应留存肉制品检疫证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3日 17:41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熊焱)从今年1月1日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正式施行。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场、冷库、饭店、宾馆、餐厅、食堂经营或购进动物和动物产品应当核对并留存检疫证明,对违反规定的将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处罚,以保证动物产品的无疫安全,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由市农业局牵头,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会同工商、公安、卫生、技术监督、商务局等部门近日还将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屠宰、运输、市场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据介绍,过去的一年里全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仅1至11月全市共检疫畜禽1.15亿头(只),动物产品95.20万吨;消毒车辆16.74万辆;无害化处理动物2.37万头(只),动物产品445.28吨,全市共销毁来自疫区国家的动物产品7.26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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