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贷款合同被亮红灯 浙14家机构自刹霸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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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 14:59 中国新闻网 | |||||||||
新华网杭州12月23日电(朱立毅、吕律)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3日宣布,当地11家银行机构的44份消费贷款合同已经通过工商部门的审查,此前这类合同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霸”气十足的条款得到了修正。 这是11家银行机构对浙江省工商局发出的《格式条款修改通知》所做的回应。至此,包括此前另外三家银行机构的8份消费贷款合同在内,浙江已有14家银行的52份消费贷款合同
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长吴干冰表示,对通过格式条款备案的合同文本,工商局除核发全省统一备案编号外,还允许这些银行机构将工商红盾标志印制在合同文本上。如果各银行机构要对通过备案审查的合同进行修改,还须重新报省工商局备案。12月27日,消费者可以登陆浙江省工商局网站(www.zjaic.gov.cn),查询到已通过备案的各类合同文本的全部内容。 据介绍,通过审查的合同有以下几个特点:以往合同中规定消费者必须在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现在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险种进行投保;以前的合同往往规定消费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现在,消费者可依法将抵押物出租,或将余额再抵押。 与此同时,通过审查的合同还明确规定,消费者和银行可以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管辖权;经审查的合同还删除了以往合同规定的消费者应负的不平等违约责任和处理条款,对银行要求消费者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等条款也予以删除,同时,现在的合同文本还增加了银行违约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从今年年初起,浙江省工商局组织专家对13家银行在浙江分支机构的79份消费贷款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发现这些合同往往要求消费者承担各种费用、义务和风险,而银行一方的违约责任却很少涉及。7月,工商部门归纳了这些贷款合同中八个方面的问题,向相关银行提出,要求其限期改正。 10月,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和浙商银行的8份消费贷款合同率先通过工商部门的审查。8月18日新成立的浙商银行还作出承诺,消费贷款合同中的抵押登记费和公证费将由银行承担50%,而在此前,这些费用往往都是由消费者全额负担的。 据介绍,此次通过审查的44份消费贷款合同分别属于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兴业银行杭州分行、中信实业银行杭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和深圳发展银行杭州分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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