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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进场费征税 供货商担心超市转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 17:31 新华网

  “超市收进场费,这个做法普遍、普遍、太普遍了,而且情况非常严重。现在,供应商让超市整得都没法活了!”沈阳市一家商贸公司的经理王强华情绪显然非常激动,“国税总局发这个文件,对进场费征税,不就像对某些灰色行业收税一样吗!从这个角度来说,就等于变相地把进场费合法化了。”

  10月25日,国税总局通过其网站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
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王强华对进场费问题非常了解。拥有律师资格的王强华,还替朋友打过一场轰动性的“进场费官司”。他的朋友张弘,是沈阳天马经济贸易公司总经理;从1999年1月到2001年3月,天马公司共向沈阳家乐福供货193次,货款总额约105万元。而家乐福在每次付货款时,都会少付一部分,累计只付了96万元,其余近9万元货款一直拖欠。家乐福有关负责人表示,所扣款项是店庆费等的附加费用。2003年8月6日,沈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沈阳市首例因进场费问题而引起的案件。“这个案子最后是调解结案的,家乐福同意2003年9月24日之前付给天马公司6万元货款。”沈阳市沈河区法院政治处的高璇告诉记者。

  对于《通知》,王强华有着另一层担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可能会使超市变本加厉地收取进场费,它多收点,大不了就交点税呗。”

  在上海炒货行业协会携9家本地企业因“进场费过高压垮供货商”而联手抵制家乐福的事件暂时平息1年零3个月以后,“进场费”问题由此再度浮出水面。

  “灰色进场费”

  “出台这个《通知》,我们当然有过前期调研,也开过会,调研也有很长时间了。”10月26日,国税总局流转税司营业税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江苏省地税局流转税处的蔡处长向记者佐证说:“国税总局的调研是多种形式,有要求各地调研的,也有重点调查的,我们都参与了。”

  事实上,在国税总局《通知》出台之前,地方税务部门亦早有“试水”。2001年7月3日,江苏省地税局就出台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五)》,其中规定,“对商业企业向进场经营单位收取的进场费(场租费),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进场经营单位收取的广告费、赞助费等其他收入,不论其有无通过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广告宣传(包括为商业企业自身进行宣传,或是为商业企业和进场单位共同进行宣传),均暂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税。”此外,江苏省地税局流转税处的项明还告诉记者,“出台类似文件,应该是上海市最早,大概在1996年、1997年”,但他同时称,“全国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就此做出规定。”

  税务部门态度审慎,自然是与进场费过于敏感有关。

  按照有关说法,所谓进场费,实际是个“舶来品”,伴随着外资零售业巨头进入而蔓延,并逐渐演变成“行规”;目前在我国也普遍存在,它一般包括厂家供应商品进入商场的通道费用、管理费、行为保证金等。现在这笔费用已大幅增长,从操作费用变成了利润的一部分。

  山西省代理商联合会外联部部长李鹏对此深有感触,他告诉记者:“进场费各地不等,一般要占到供货企业年销售额的5%-10%,如果一家企业一年销售了100万的话,至少有5万被超市当作进场费了,这个比例对一些企业来说,已经是太高了,因为有些企业的毛利可能才5%;但这还不包括其他的一些费用,如果都加进来的话,差不多能占到20%。”

  还有媒体曾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提供的数据推算出,促销费等非营业性收入,已占零售企业销售总额的2%;而2003年我国零售业前100家销售总额达4129.8亿元,照此计算,进场费的规模至少达到了80亿元。

  但是,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信息部部长杨青松却告诉记者:“这个数据实际是不准确的。因为我们这里还没有一个很完整的统计数据;进场费是商业企业很敏感的问题,所以很难拿到一手的数据。”这并不奇怪,在已对进场费征税3年多的江苏省,也没有统计出该省进场费的规模,“要统计的话,就需要一个专项的调查,而且工作量也是非常大的”,江苏省地税局流转税处项明分析认为。

  尽管数据尚无定论,但进场费却越来越成为商业企业的重要利润来源。2003年,国内一家著名连锁超市公司的此类收入达到4.02亿元,占总收入的10%。

  然而,收取进场费过程中尚有不少不规范甚至违法之举。上海一家化妆品公司的老总曾举报称,卖场在让他出具了20万元的供货发票后,却只给了他15万元的货款,其余5万都是各种名目的进场费,“这5万元的摊派通过内部划掉,有的超市甚至不把这5万元计入公司的账目,从而逃脱企业应付的增值税或所得税。”项明也回忆说,3年前,他们就发现,“商业企业收了进场费以后,部分企业什么税也没交。我们就必须要对它进行规范,不管是交营业税也好、交增值税也好,总之要有个说法。”

  合法化与否?

  “对进场费征税,并不等于是把它合法化了。”江苏省地税局流转税处蔡处长断然否认了王强华的指责,“因为税收是对某种交易行为进行征税,只要有这种行为,它就要征税,但征税并不等于这种行为就符合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项明也不无诙谐地说:“换句话说,如果看到它违法了,我们税务部门不去管它,岂不是更加便宜了它吗?”

  但是,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长郭戈平在接受记者专访时也提出,“这个《通知》等于把进场费给明确下来了,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也就合法了。”近观种种争论,与几年前对一些特种行业征税引发的讨论几乎如出一辙。

  对此,郭戈平认为,“怎样收取,我觉得这是双方的一个交易行为,但是收取的费用要和提供的服务是相对等的”,她援引展位费的例子提出,“场地确实有的展位好、有的展位不好,那展位好的就多收钱,不好的就少收些,这样调整,其实也是一种市场行为。”至于双方合作地位平等与否,她认为,“其实主要是大的商业企业和中小供应商之间的不平等,但是,大品牌的供应商,比如可口可乐,对中小零售商而言也是存在不平等的。”

  “其实最核心的,还是政府这个层面,随着市场与企业的发展,怎么来界定不公平交易、怎么来界定垄断?但是,现在还没有界定,所以企业只要没违反法律,就是无可非议的。”郭戈平举例说,在地方,甚至有工商局将进场费作为变相贿赂进行查处的情况,“但是现在,进场费已经变成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了。而且,这其实就是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入,这在财务上也是有项目的。”

  尽管如此,供货商及其行业协会,仍在致力于对“滥收进场费”的维权行动。李鹏告诉记者,他的另一个身份是“中国代理商联合会筹委会主任”,“现在,我们已经在各地成立了30家代理商联合会;我们的考虑是,各地的代理商联合会组建之后,一起促进中国代理商联合会的成立,预计明年应该能够成立。”

  曾主导了“叫板家乐福”的上海市炒货行业协会秘书长陈恩国,则不无欣喜地对记者回顾说:“后来是家乐福做了让步。现在,我们这几个行业的进场费相比去年要好一些了。而且,我们也一直在观望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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