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理财 > 消费也理财-消费 > 正文
 

出租转让车房纳税可扣除合理费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 09:10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黄玉迎) 记者昨天从市地税局了解到,市民出租或转让车、房等个人财产,可以扣除一定的合理费用后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税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市民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等获得的收入,都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要按照20%的税率来交税。

  需要说明的是,财产转让所得并不是全部都要交税,而是允许在减除合理费用和财产原值后,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比如说,某人将自己的一台洗相设备转让给一家私人小彩扩店,拿到转让费15000元,而机器原值及同时发生的拆迁费、运输费等共计8800元,那么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5000元-8800元)×20%=1240元。

  地税部门同时表示,市民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获得的收入,比如说出租房屋、车辆等获得的收入,都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同样适用20%的税率,也同样允许减除一定的合理费用。对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则可减除20%的费用。以目前新出现的财产租赁形式私车公用为例,如果出租车辆的个人能够提供租赁合同,就可按财产租赁所得来计算纳税。

  对于更加普遍的个人出租、转租或再转租房屋等取得的收入,市民可以在分税种和按综合征收率这两种计征方式中,自由选择一种“更经济”的方式交税。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出租新闻




评论】【谈股论金】【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NBA中国赛打响
协处罚国安罢赛事件
北京新交法听证报告
考研大讲堂 报考指南
2004中华小姐环球大赛
京城劣质楼盘备忘录
调查:南方周末创富榜
安妮宝贝笔记连载
全国万家餐馆网友热评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