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转让车房纳税可扣除合理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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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 09:10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黄玉迎) 记者昨天从市地税局了解到,市民出租或转让车、房等个人财产,可以扣除一定的合理费用后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税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市民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等获得的收入,都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要按照20%的税率来交税。
需要说明的是,财产转让所得并不是全部都要交税,而是允许在减除合理费用和财产原值后,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比如说,某人将自己的一台洗相设备转让给一家私人小彩扩店,拿到转让费15000元,而机器原值及同时发生的拆迁费、运输费等共计8800元,那么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5000元-8800元)×20%=1240元。 地税部门同时表示,市民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获得的收入,比如说出租房屋、车辆等获得的收入,都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同样适用20%的税率,也同样允许减除一定的合理费用。对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则可减除20%的费用。以目前新出现的财产租赁形式私车公用为例,如果出租车辆的个人能够提供租赁合同,就可按财产租赁所得来计算纳税。 对于更加普遍的个人出租、转租或再转租房屋等取得的收入,市民可以在分税种和按综合征收率这两种计征方式中,自由选择一种“更经济”的方式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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