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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变卖财产收入应纳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 10:1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月9日讯 记者陈晶晶 庭审时,原、被告在法庭上破口对骂,庭审后,双方却谈笑风生,俨然一对老朋友。视点版对这种以诉讼作掩护,假纠纷真逃税的行为进行报道后,引起了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视。今天,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税务总局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复函认为,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应纳税。

  复函上这样写道: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税收具有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在复函的最后,税务总局建议: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在今天的采访中,税务总局有关人士对记者说,他们认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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