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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通过拍卖成交的收入须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3日 14:11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 北京市地税局昨天发布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并结合北京市拍卖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做出明确。

  通知规定,个人通过拍卖成交的拍卖收入(包括拍卖书画作品、古玩收藏品等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
值,为个人以前(或上次)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的交易凭证为准)。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拍卖品原值凭证的,对其取得的拍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即以个人取得的全部拍卖收入,按3%的费率直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拍卖取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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