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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追讨价值10亿元文物事件调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 15:20 周末报

  周末报记者 周益 实习记者 徐艳

  2004年10月下旬,年过70的北方老汉张大元突然通过全国各大媒体求助500万元打官司。之所以要那么多钱,是因为为了追讨自己妻子祖传的一批价值十几亿元的古董和字画,他要和相关部门对簿公堂,为此他将要负担的诉讼、办案费用达到500万元。这对于张大元而言,无疑是个天文数字。

  由于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员及机构身份特殊,张大元的这一露面立刻成为全国媒体的焦点新闻。但随着事情逐步清晰,案件中涉案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案件是否成立以及今后的走向,反而成为大家最为关心的话题。

  辽宁省文管办、讨10亿文物

  据该案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宫伟力介绍,张大元的妻子张莉的祖父张恩溥生前是当时东北著名的富商,在沈阳等地开有不少粮店。他酷爱文物收藏,家中藏有很多古籍、古瓷和字画。张恩溥在“九一八”事变之前就去世了。沈阳解放前,张莉的祖母为避战火,携全家迁居北平,沈阳的住房及房内财产由一位老管家看管。据老管家后来告称,沈阳解放后,东北军管会的领导要暂在张莉家那幢带花园的二层德式洋楼里居住、办公,因房间内的文物、家具、物品妨碍使用,且恐遭损毁丢失,故指令东北军管会所属的东北文物保管委员会于1948年11月17日将房内部分文物、家具、物品暂搬到他处存放保管。东北文管会对所搬的文物、家具、物品作了大致清点,并打了收条,老管家将收条送至北平,交给张家后返回原籍,不久就去世了。

  宫伟力还出示了收条的扫描复制件,这是一张已经发黄的印有“东北文物保管委员会用笺”的中式信纸,上面写着:“计收到四部备要全部词源乙部两函神仙通鉴乙部四函三希堂法帖乙部四箱仇十洲画六轴古瓷两箱……”收条末尾署着“东北文物保管委员会条”,并盖有“东北文物保管委员会办公处”的红章。宫伟力还同时出示了北京崇文区公证处所做的证实此复制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宫伟力说,据张大元先生介绍,收条中所说的装古瓷的箱子,是两只长2.1米、宽1.5米、高1.1米的樟木大躺箱,里面的古瓷约有300件。

  宫伟力说,由于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解放后张家一直没敢追寻这批财产的下落。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张家经多方查找,得知东北文物保管委员会易名为辽宁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后又改称辽宁省文物局(辽宁省文物管理办公室)。张莉及其家人多方追索返还财产,但一直没有结果。1993年,妻子去世后,张大元先生继续追索。1999年11月1日,辽宁省文物管理办公室复函称确实收过这笔财产,应是移交给了辽宁省博物馆、辽宁省图书馆等单位,但因这批东西当时的查收背景和原因不清,收条上的记录简单笼统,目前流向不清,无法解决返还问题。此后虽经多方反复交涉,但返还财产一事至今仍无结果。

  记者在辽宁省文物管理办公室的复函(复印件)中看到,“根据当年曾在东北文物保管委员会办公处工作过的老同志对‘收条’上的笔迹和印鉴确认,认定‘收条’应写于1948年11月17日,可以肯定当时确实查收过这批东西。同时,老同志还证实,沈阳解放初期,原东北文物保管委员会办公处只有几位同志先期进入沈阳,1948年11月17日查收张恩溥家的文物、书籍和家具应只有先期入城的几位同志了解情况,但这几位同志目前均已故去,因此当时查收的背景和原因(没收、自动上交,还是其他原因)不清,无人能说明情况,目前也没有记录此事的文字材料。”复函还说,“我办曾派专人到省博物馆和省图书馆,对在1948年底和1949年内收藏登记的文物和书籍进行查验,目前尚未发现与‘收条’上开列的物品‘相似’的文物、书籍和家具,这批东西目前流向不清。”

  宫伟力表示,此案所涉及的财产有大量的古籍、古字画、古瓷、古家具共300余件,总价值粗略估算高达十几亿元。在记者的再三追问下,宫伟力只肯透露两大箱古瓷都是明清以前从宫里流失出来的,还有仇十洲的六轴画,其中包括著名的《赤壁图》。

  “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会收取标的额千分之五的诉讼费,也就是说要交纳500万元。这对张先生来说是天文数字,所以我们想寻求社会的资助。”宫伟力称,如果有人怀疑他们骗钱,资助人可以将款直接打到法院账户上。

  质疑:估价有问题,已超过诉讼时效

  据收藏界人士介绍,目前在海内外古瓷市场上最值钱的古瓷当属“清三代”,即康熙、雍正、乾隆年间的瓷器,其中尤以青花瓷、粉彩等最受追捧。近几年,有的“清三代”瓷器最高可以卖到三四千万,但这样有价值的珍品毕竟是少数,其他诸如宋朝三色釉等普通古瓷,根据器形大小、品相好坏,大致在五六万至七八万。记者据此推算了一下,张大元说两个躺箱中有300件古瓷,如果这些瓷器都是价值三四千万的精品,光这些古瓷就可能达到100亿元的天价,但如果300件都是普通古瓷,300件也就只值2000多万元,离张先生估计的10亿元也差得很远。

  至于仇十洲的画、三希堂法帖等,价值也很难确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仇十洲是明代有代表性的画家之一,他的作品一直被藏家及商人所喜爱,因而假画流传一直很严重,现今世界书画市场中他的作品真假参半,价格高低相差很大。记者在网上查到,最近香港佳士得拍卖公司宣布,于10月31日至11月1日在香港举行2004年度的“中国古代书画”秋季拍卖,一幅仇十洲的《蓬莱仙弈图》估价为400万港元,而另一拍卖公司的网站上,一幅仇十洲的画却只卖两三万元。至于三希堂法帖,情况也差不多,如果是皇宫中之物,则非常珍贵,如果只是一般的拓片,价值就差了很多。

  最让人怀疑的就是收条没有提供文物明细,只简单记着“仇十洲画六轴”、“古瓷两箱”,究竟是什么物品、什么古画目前无法说清,因此,很多人认为10亿元的估价没有根据。

  就在质疑估价的同时,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认为,此事没有法律上的可操作性。首先从诉讼时效上看,即使按照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计算,此案也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原告主体不对,不予受理

  面对公众的一再质疑,宫伟力连连叫屈。他告诉记者,自从2001年2月1日接受委托后,他跑过国家文物局、辽宁省文化厅、辽宁省文物局及辽宁省博物馆多家单位交涉调查财产流向、财产返还问题,但都没有得到结果。

  同年10月18日,宫伟力把东三省各省人民政府以及辽宁省各相关机构作为被告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返还财产诉讼。

  “当时辽宁省高院的法官认为虽然本案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但因被告地位特殊,他本人无权决定,要请示领导,让我留下一份诉状及相关证据回去等通知。”宫伟力表示,一直到2002年11月初,他再赴辽宁省高院。“该法官让我们又交了七份诉状,并让我们在诉状中标明标的额(原诉状中只诉求返还财产,未标要求返还财产的价值)。后又让我们回京等候,并称很快就会发立案通知。此后又多次电话联系询问,其均称已上报领导,正在研究,还未批下来。等到春节后再致电该法官时却被告知现在他已不管这个案子了,让找另一女性法官。而致电该女士,她说不知道这件案子,手里也没材料。无奈,2003年3月17日我再携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到辽宁省高院找她。到2003年3月26日,我接到该法官的电话通知,称经研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且这笔财产是张恩溥的,张大元起诉属原告主体不对,所以不予受理。”

  宫伟力认为法院的说法很“荒唐”。他说,张大元诉求返还的财产是妻子家祖传的,且张大元持有东北文管会办公处所打收条为据。连辽宁省文管办都认可收了这批东西,对张的返还要求予以认可。只是认为当时查收背景和原因不清,收条记录简单笼统,财产目前流向不清,故目前无法解决返还问题。连收东西的被告方都承认张大元为权利主体,你法院却反倒琢磨出个主体不对,不予立案,完全是偏袒。“是不是让去世了好几十年的张大元妻子的祖父、祖母来起诉立案,原告主体才算正确呢?”他如是对记者表示。

  宫伟力不服气的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而辽宁省高院并没有给出书面裁定,只是打个电话告诉他不予受理。

  此后,宫伟力就本案受理问题以发送特快专递的方式先后致函辽宁省各相关机构,但均无回音。他说:“接下来在立案受理问题上我几乎穷尽了所有能想到的办法,但无一奏效。万不得已才想到借助媒体的力量,说我这是炒作,实属被逼无奈。”

  律师:不存在什么时效问题

  媒体认为本案不具可操作性的首要论点是超过了诉讼时效,但宫伟力辩解称:实际上本案根本不存在什么时效问题。

  他说,首先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而不适用于物权。如果所有权没发生变化,过去多少年所有权人都能够主张权利,并得到法律支持。

  在赵教授发表观点前,本律师已将东北文管会的收条及辽宁省文管办的答复公之于众,从这两份证据看,没有证据表明所有权发生变化,所以本案也就不存在什么时效问题。

  其次,即便本案适用诉讼时效,那么也属曾经中断,张大元先生的财产权仍会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宫伟力告诉记者:“在本案中张大元先生及其家人一直在追索财产,提出返还要求,从1982年、1983年辽宁省文化局的复函到1999年11月1日辽宁省文管办的答复都证明了这一点。正是担心法官会持错误的时效观点,怕以后在诉讼中真跟你纠缠什么时效问题。为保险起见,本律师于2001年10月18日到辽宁省高院起诉,2003年3月17日再赴辽宁省高院立案,3月26日法院通知不予受理。就是计算时效,也要到2005年3月才到期。而本案若不能非诉解决,将会在今年12月再诉至高院,亦不存时效问题。”

  “时效其实何止是中断,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开始。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辽宁省文物部门1999年明确表态说这东西就不给你了,那么张大元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确实应从那时起开始计算时效。但现在的情况是人家从来没有说过这种话,说的是要给你解决,只是因为查收背景和原因不清,收条记录简单笼统,物品目前流向不清,所以目前无法解决返还问题。如此说来你张大元的权利还没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开始计算,那又何来超时效之说呢?”

  宫伟力还说,张大元及其家人追索财产返还长达二十多年,其间接触了几十位律师,接触了辽宁省文物管理部门的多位官员,还到法院立过两次案,至今没有一人提出本案时效上有问题。

  对于辽宁省文管办的《答复》,宫伟力认为,根据民法的有关原则、规定,没有证据表明这批财产是被没收、自动上交的,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表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变化,就应当返还。不予返还的举证责任依法应当由辽宁省文物管理办公室承担,除非其能证明财产所有权已变更,否则不能对抗财产所有权人返还财产的诉求。

  他说:“《答复》称先期入城,了解情况的几位同志目前均已故去,因此当时查收的原因和背景不清,无人能说明情况,并以此作为不予解决返还问题的首要理由。可张大元与妻子并非1999年才找的文管办,早在80年代初就开始了要求财产返还行动,此有1982年、1983年辽宁省文化局的复函为证。那时候老同志还没死,为什么不在那个时候调查呢?”至于《答复》中“目前也没有记录此事的文字材料”则更不能令宫伟力信服。

  据宫介绍,他与张大元曾到北京档案馆查阅过北平市军管会的档案资料。“其齐全、细密、严谨的程度使我这做律师的都深感吃惊,那上面甚至连一桌一椅都记得清清楚楚。”

  专家:打官司得不偿失

  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所长张海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1949年政权鼎革,民间与政府之间的这种纠纷是很多的,至于财物能否归还,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没收,那么就很难说了,基本上无法归还。如果是托管,那么托管单位要对其负责,如果有委托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那么也许能够归还,退还的例子也是有的。

  同时,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所长刘庆柱向本报表示,国家对于文物还有些特殊的规定,如系祖传文物,私人是拥有完全的所有权的,但并不是私人手里的文物就是私人的财产,索要人还必须证明文物本身来源的合法性。如果不能证明文物是通过合法途径得到的,那么按照我国文物管理法,文物的所有权应属于国家所有。

  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宋向光教授也认为,文革以后对于来源明白的文物大部分都退还了,来源不明的如果有明确的证据也可以归还。但如果是没收的话那么就属于国家行为,从法律上讲是无法归还的。

  宋向光的同事张辛教授听说这案子以后,感慨道:这样的案子基本上是无头案,对于这样风险相当大的诉讼很难有人愿意出钱支付巨额诉讼费。真打起官司来得不偿失。

  而辽宁省文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听说记者的采访意图后,有的保持沉默,更多的则以“不了解情况”婉言拒绝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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