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极大地打击了盗掘恐龙蛋化石犯罪的嚣张气焰,保护了国家的古生物化石资源。
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份,被告人何某伙同薛某(另案处理)、吴某(另案处理)用铁锹等工具在西峡县某村山坡上挖掘出一条十余米深的山洞,后三人以每天四十元的价钱租用何某(另案处理)进行挑土。2010年1月19日上午9时许,西峡县公安局民警在巡查时发现四人正在盗挖恐龙蛋化石,当场抓获何某,缴获完整恐龙蛋化石三枚,破损恐龙蛋化石六枚。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律规定,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遂结合其犯罪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