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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专家郑鑫尧谈“蔡铭超拒付款”行为
林明杰 乐梦融
中国拍卖协会副秘书长郑鑫尧昨晚接受了记者的采访。郑鑫尧曾参与了我国拍卖法的起草修改的部分工作。他从法律角度对拍卖受买人未按约定付款的行为进行了解释。
郑鑫尧说,中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是这样解释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有些国家没有专门的拍卖法,但是也会从民法的相关条规中对此进行制约。
郑鑫尧说,国内艺术品拍卖中违约不付款或拖延超期付款的现象很常见,已经成为拍卖业最头疼的事。但是这样的现象在国外的拍卖业极为罕见。个人的商业诚信记录是最被看重,也是最输不起的,罕有人敢冒这个险。所以国外的著名拍卖行很少有像国内那样收取押金的。但是,近年来国内买家参加国外艺术品拍卖的人越来越多。国外拍卖行对来自中国的大客户既盼望,有害怕,主要怕买了东西不付钱。据报道,蔡铭超在2006年从苏富比以1.16亿港元买下一尊佛像后,也以暂时没有这么多钱为由未付款,拍卖公司追款追了一年多,才讨得拍卖款项。
郑鑫尧认为,我们一定坚持讨回本该属于我们的被盗、被劫掠、走私文物的权利和主张,但也要在法律的范畴内行事,在追讨流失文物的过程中同时树立中国人坚持原则,尊重法律和注重诚信的国际形象。 本报记者 林明杰 乐梦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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