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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买画者于2005年在某拍卖会上以230万元的价格拍得一幅标称吴冠中所作的油画《池塘》,后来被吴指认为“伪作”,2008年她就起诉了拍卖行要求退款。同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成为近年来假画判决最为引人注目的案件。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目前的证据,在不能证实拍卖公司于拍卖前就知道画是伪作的前提下,拍卖公司在本次拍卖交易中就本件拍品的真伪瑕疵作出的免责声明具备我国《拍卖法》所规定的效力。原告拍得假画,是艺术品拍卖特有的交易风险。
我国的《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据某报载,有人由此对《拍卖法》表示质疑,认为现行的拍卖法主要是拍卖行业的人士制定的,其中对拍卖行的责任规定远低于消法或产品质量法,很难真正约束拍卖行。这种认识实际上是对我国的立法机制以及对我国文化艺术品交易行业习惯的不了解。
《拍卖法》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由当时的国家国内贸易部起草的,起草小组召开了多次研讨会征求多方面的意见。起草小组还专门到英国、德国考察国外的拍卖业立法。国务院法制办又将《拍卖法》草案交由国家多个部委进行修改、补充,最后才报经人大法工委进行修改并形成最终的表决,这是一个历经几年、非常严谨的立法过程。
为什么《拍卖法》要规定瑕疵免责条款,我觉得,主要是因为以下几点:
首先,文化艺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不能完全复制的孤品特性,其质量也难以找到可比的标准。普通商品的质量和价值可以用实际应用中的各项指标数据来测量。而艺术品的真伪、瑕疵的判定则只能靠鉴定专家来进行辨别,这必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难以有一个客观的、量化的标准。那么谁是真正的专家?这方面很难有统一的认识。而艺术品市场浩如烟海的特点,又决定了任何专家都不可能成为“万事通”。比如,一个懂得古代艺术的专家,未必会对当代艺术在行;一个精通明清书画的专家,鉴定宋朝书画时可能就不大灵光。如果要成立一个“权威鉴定机构”,上哪儿去找那么多懂得各个艺术品门类或画家作品的专家?而这些专家的资格又由谁来鉴定?在现阶段,这显然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就算是画家本人,对自己几十年前的早期作品,水平今非昔比,就像每个人看到自己上小学时写的字一样,往往也难以辨别真假。根据书画行内的通常经验,想成为某一个画家作品的鉴定专家,需要5至10年的深入研究和在市场上买卖交易中磨炼才能炼出“火眼金睛”。
其次,一般来说,拍卖会上95%以上的拍品都是旧货,无论它是艺术品还是房产、汽车。既然是旧货就难以像新货出厂时有统一的质量标准和负责“三包”的承诺。比如说,同样是看了三年的同规格彩电的质量是不一定相同的,一个画家不同时期的作品在民间流传中形成的品相和喜好度也是千差万别的。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的拍卖行都遵循这样的经营习惯:对艺术品、古董及普通旧货的选择以买家自己的眼光为准,拍卖公司以尽可能准确的鉴定、估价,并提供尽量好的条件来帮助买家选择优良的拍品,拍卖公司的运作和发展靠的是自己的无形资产——信誉。
第三,一场拍卖会上,拍卖公司要拍卖少则数百件,多则几千件拍品,而最终这些上拍的拍品可能是在几千件、上万件收到的艺术品中选择出来的。拍卖公司相对于提供这些拍品的卖家来说,因为在自己手里的时间短,研究不够,不可能像卖家那样了解这些艺术品,因此,疏漏和眼力不到是十分正常的事情。拍卖场就是一个比眼力的地方,如果拍卖行能够完全“保真”,《拍卖法》还规定拍卖会前要发拍卖公告,并展示两天以上的条款做什么?看看照片、发发传真、网站浏览一下不就可以交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