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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北首富被重判一点不冤 向行贿宣战已不再是口号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28日 07:34  深圳特区报微博

  ■ 刘根生

  “我只是行贿,为什么判得比受贿还重?”广东韶关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思宜二审“叫屈”发人深思。

  日前,广东韶关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全国人大代表、“粤北首富”朱思宜案在河源中院一审宣判:韶关宜达公司因行贿1693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处罚金800万元;朱思宜个人行贿220万元,犯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对此判决结果,朱思宜感到很委屈,不明白为什么自己行贿比受贿者判得还重。

  实际上,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行贿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朱思宜“贿赂过30多个厅级干部”,被称“行贿王”。 据悉,已有多名厅级干部因此而被追究刑责,一名受贿者已被一审判处死缓。对照刑法,看看相关的判决结果,真不知朱思宜“屈”从何来?

  “粤北首富”朱思宜因行贿被依法判刑,实际上再度透出一个强烈信号:“向行贿宣战”已不再是口号。

  没有行贿何来受贿?正是鉴于行贿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对受贿和行贿分别规定了受贿罪和行贿罪两组罪名,既打击受贿一方,又打击行贿一方。换句话说,我国刑法对贿赂犯罪向来实行“双打”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基本上仍是打击受贿犯罪严,对行贿犯罪打击往往失之于宽。受贿者被判死刑者比比皆是,而行贿者大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甚至不予起诉。以致人们屡屡追问:行贿人到哪里去了?

  有人总觉得,行贿行为“是被迫而为之且主观恶性小”。其实不然。受贿和行贿在刑法中被称为对象犯或对合犯,有受贿必然有行贿。行贿的社会危害性也很严重,它不仅侵犯了国家廉洁制度,而且很多行贿者是贿赂犯罪发生的始作俑者,若对其量刑过低,只能造成行贿者无所顾忌地违法犯罪,必然加剧腐败现象,破坏社会与市场秩序。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只有坚持依法“双打”,将贿赂双方放在同一水平线上,该怎么判就怎么判,才能使反腐败更有成效。

  中国传统商业向来依附于官僚体制。这种不正当政商关系演变到今天,就成了靠所谓“权力公关”来获取资源。贿赂案不断冒出来,就与此直接有关。因此,“向行贿宣战”不能停留在打击行贿受贿层面,更需要在行政体制改革中严格界定政府权力边际,强力推进权力阳光运行机制,构建健康政商关系,由此方能有效杜绝权力寻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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