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黄斌 北京报道
违约愈发频繁的中国债市,其风险对冲工具也在升级。
9月23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发布修订后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下称《业务规则》),以及四份风险缓释产品的相关指引。
2010年10月,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指引》,推出了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Credit Risk Mitigation Agreement)、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Credit Risk Mitigation Warrant)两项产品。CDS是参考实体相关债务的信用风险,由卖方为买方提供风险损失保护的双边合约;CLN则是附有现金担保的信用违约互换产品。
交易商协会在此基础上降低参与者门槛,简化相关流程,并将此前的业务指引升级为《业务规则》。同时,信用缓释工具也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信用违约互换(CDS,Credit Default Swap)及信用联结票据(CLN,Credit Linking Note)。
接近交易商协会人士称,此时推出新版CRM,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旨在丰富市场参与者风险管理手段、完善市场信用风险分散、分担机制,同时降低发行成本、提高交易效率、避免投资脱实向虚。
多位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的市场人士则表示,CDS和CLN问世后,中国信用债的风险对冲工具将有望打破此前产品自身的限制,加上违约频发带来的市场需求,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有望迎来较快发展。
参与主体扩容
2010年的风险缓释工具业务指引,将参与者划分为“核心交易商、交易商和非交易商”三个层次,并对前二者提出资质及业务操作要求。
资质方面,核心交易商需要40亿元以上注册资本,且必须是债券市场或外汇市场做市商;交易商的注册资本金门槛则是8亿元。
业务操作上,核心交易商可与所有参与者开展交易,交易商仅允许彼此之间交易,非交易商仅能与核心交易商开展套期保值交易。
而新落地的《业务规则》则将参与者划分为核心交易商与一般交易商两类,核心交易商包括金融机构、合格信用增进机构等,一般交易商包括银行理财等非法人产品以及其他非金融机构等。二者的门槛要求,亦由“注册资本”变为“净资产”达到相应要求。
在业务操作上,金融机构参与者可与所有参与者进行风险缓释工具交易,非法人和非金融机构则仅可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核心交易商基本上都是工农中建等大型商业银行,不同交易商的杠杆率有一定要求。”一位市场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读新规称,《业务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参与者CRM净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倍,“其他参与者则不能超过100%”,体现监管对参与者进行分层监管的思路。
“因为不同的主体,资产规模、风险承受能力各不相同,大家各安其所。”该人士续称。
有望解除“单一债项”局限
5年多来,原版风险缓释工具(即CRMA和CRMW)“叫好不叫座”。加上中信建投今年8月创设的一期CRMW,总规模也才寥寥数十亿元。与发达市场万亿规模的CDS极不相称。
“没发展起来的原因,一方面是债市这么多年来,也就去年开始逐渐出现比较多违约,之前市场没需求;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之前的对冲工具只保护具体指定的债务。”北京某券商分析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称,而国际通行的CDS产品,其信用保护范围则涵盖一整类债务,“这一只针对‘单一债项’局限,就使得之前的信用缓释工具在定价、交易效率和意愿上受到影响。”
该分析师续称,CDS和CLN的推出,将有望打破“单一债项”这个魔咒,“十几万亿的信用债都在裸奔,风险对冲需求很大,未来肯定会发展出一个巨大的市场。”
目前,信用债市场存量余额已超过15万亿元,其中交易商协会负责监管的部分已超过10万亿元。随着信用违约的常态化发生,CDS和CLN的发展空间巨大。
值得一提的是,CDS的落地容易引发人们对当年美国金融危机的联想,认为CDS是引发当年这场浩劫的罪魁祸首,但这实际上是市场对它的误解。
接近交易商协会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供给侧改革和“三去一降一补”措施的深入推进,使得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事件逐渐增多,市场参与者对风险对冲工具的需求在不断增加,但未来将会在风险可控的情况推进这一产品。
“美国当年的金融危机,CDS这个工具本身没问题,有问题的是市场。”该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道,当年美国的金融衍生品太过复杂,“CDO、CDO的平方等等,严重脱实向虚”,而中国则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同时,“美国市场里,风险承受能力不同的金融机构可以参与相同的交易,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缺失,而此次协会推出的核心交易商、一般交易商的分层制度,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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