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2日 14:00 新浪财经 微博
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债资信研究所


  【要闻简述】近期,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4号)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以下统称《办法》)答记者问,表示,《办法》依据法律法规和现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从债务限额确定、预算编制和批复、预算执行和决算、非债券形式债务纳入预算、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的工作要求。

  【中债观点】

  为落实《预算法》、国发〔2014〕43号文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近期财政部印发了《办法》,《办法》是继续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的政策,是我国进一步细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防控措施的体现。相较于2015年印发的《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和《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83号),《办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新增以下工作要求:

  1. 地方政府债务“借、用、还”全面纳入预算管理,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举债付息。《办法》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编制的程序,要求省级政府将在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筹措的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等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市、县级政府应将当年债务还本支出等列入年度预算,将从上级政府转贷的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等列入预算调整方案。限定地方债用途,将举借、拨付、使用、偿还全面纳入预算管理,并接受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审批,将有助于划清地方政府债务边界,保证债务偿还资金来源,严控地方债违约风险,明确债务违约责任。

  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的还本、付息、余额变动纳入预算管理,需按期完成存量债务的置换。《办法》要求,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经清理甄别后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的,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政府债券;债权人不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政府债券的,不再计入地方政府债务,由债务人自行偿还,对应的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按照程序予以调减。截至2014年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余额为15.4万亿元,除去过去批准发行的债券1.06万亿元,剩余14.34万亿元非债券方式举借的存量债务需要置换。截至2016年9月底,全国地方累计完成置换债规模7.2万亿元,从2015及2016年共计5.9亿元的到期债务余额来看,部分债务已被提前置换。但考虑到部分债务将在置换期限结束后到期,且存量债券利息成本较高,置换后利率下降将降低债权人的置换意愿,债务在期限结束前全部置换完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3. 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分类实行预算管理,并以不同类型的财政资金偿还。《办法》再次强调了43号文提出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偿还来源,明确一般债务与专项债务均纳入预算管理。政府可就对确需举债的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行一般债务,以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对确需举债的具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行专项债务,由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一般与专项债务的分类管理,有助于地方政府更好评估自身偿债能力,规范举债行为,约束发债规模,将债务风险控制在发债源头。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重申,剥离地方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这不仅有助于地方债务的统筹管理,更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通过PPP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模式与地方融资平台开展合作,推进融资平台的市场化转型,也为后期实行《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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