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4日 09:52 新浪财经 微博

  公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方法

  (2015年9月版)

  摘要

  资产证券化是将企业或金融机构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的资产进行组合,并以此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一种融资方式,以此方式发行的证券即为资产支持证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公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卡应收款资产支持证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其中,公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为金融机构发放的对公贷款。公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主要功能包括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和风险转移等;对于投资者而言,其分散的投资标的和相应的交易结构设计也有效降低了证券违约风险。

  鉴于公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以及帮助投资者及其他机构理解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债资信”)对公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的基本思路、了解评级时重点参考的评级要素、提高信用评级的透明度,中债资信制定了本方法。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中国公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基础资产特点、交易结构等方面与国外同类证券化产品存在差异,在中国境内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环境与其他国家也不同,因此,本方法仅适用于中国境内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中债资信的公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评级方法是以中债资信资产支持证券评级方法总论为指导,旨在说明对公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评级时,信用等级的确定需要重点考察和说明的评级要素。另外,对于一些交易结构特殊的公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需要依据受评对象的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分析,本方法所提及的评级要素可能并非完全适用。

  本评级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 概念说明及评级适用范围

  二、 公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特点

  三、 评级思路

  四、 评级要素

  一、   概念说明及评级适用范围

  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指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对公信贷资产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发行证券,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本方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能够实现破产风险隔离、基础资产为静态池的公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本评级方法是基于目前相关法律环境和法律法规而制订,尚未考虑未来法律出现不可预见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如果相关法律环境和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受评证券信用等级带来影响。

  本评级方法同时也适用于集中度较高(单个资产占比在0.1%以上),基础资产特征和产品交易结构与公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类似的个人经营性贷款证券化、工程机械抵押贷款证券化和债券组合资产证券化(CBO)等产品的评级。

  二、   公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特点

  (一)从基础资产特征来看,入池贷款笔数一般在1000笔以下,单笔贷款平均余额占比一般在0.1%以上,贷款利率一般较为接近基准利率,贷款担保方式多样化(涉及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贷款的主要偿还来源是企业现金类资产和经营性现金流。

  (二)通过资产组合以及各笔贷款在地区、行业等方面的分散性,可以一定程度上化解非系统性风险,降低联合违约发生的可能性。

  (三)真实出售和破产风险隔离是交易结构的核心,现金流支付机制灵活多样,且优先/次级结构作为主要信用增级措施是优先级证券获得较高信用等级的重要保证。

  三、   评级思路

  中债资信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的评定是对受评证券违约风险的评价,即在考虑基础资产损失分布的情况下,评估受评证券本金和利息获得及时、足额偿付的可能性。对受评证券违约可能性的评估是以基础资产整体组合信用风险水平为基础,并结合压力测试、交易结构分析来综合判定的。

  首先,基础资产中单笔资产的信用质量、集中度、资产间的相关性以及回收率等,决定了基础资产整体组合信用风险水平。因此,一般需要先对单笔资产的信用质量进行评估,然后结合每笔资产的违约概率,构建组合信用风险模型,运用多阶段[1]蒙特卡罗模拟方法模拟每笔贷款是否违约,通过数十万次模拟输出基础资产违约分布,参照累计违约率表,得到不同信用等级下证券所需承受的资产池目标违约比率[2]。由于组合信用风险分析过程中没有考虑超额利差、流动性支持、信用触发事件等交易结构特点,以及压力情景下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在各时点对受评证券本金和利息的覆盖程度,因此需根据交易约定的交易结构和特定压力条件进行现金流分析及压力测试,基于各优先档证券临界违约率大于目标违约比率的评级标准,得到由组合模型和现金流压力测试决定的受评证券信用等级上限。

  其次,如果入池资产存在集中违约风险,可能少数几笔贷款信用表现恶化就会对整个资产池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所以还需要构建大额借款人违约压力测试模型。受评证券获得的信用增级量必须能够覆盖资产池中低于该目标等级的特定大额资产组合违约所带来的损失,由此得到由大额借款人违约压力测试决定的受评证券信用等级上限。

  取上述两个指示级别上限中最严格的一个为由量化模型决定的指示信用级别。除了量化分析外,中债资信会结合交易结构风险、主要参与机构尽职能力、法律风险等评级要素的定性分析对量化模型决定的指示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公司信用评审委员将依据各评级要素的分析结果、模型参数的设置以及模型运算结果,并考虑其它定性因素,综合考量受评资产支持证券违约风险的高低,最终确定受评证券的信用等级。

图1 公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思路简图图1 公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思路简图

  评级过程中的定量分析模型主要包括组合信用风险分析模型、现金流分析及压力测试模型和大额借款人违约压力测试模型,主要用于考察基础资产组合信用风险、若干笔贷款同时违约产生的信用风险和压力情景下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能否足额偿付证券投资者利息和本金,从而通过量化分析确定受评证券信用等级。

  四、   评级要素

  对资产支持证券违约可能性的评估是以基础资产整体组合信用风险水平为基础,并结合交易结构分析来综合判定的。

  (一)基础资产信用质量

  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是公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的主要偿还来源。若借款人未能按时履行信贷合约,则会导致基础资产现金流量不足,进而影响证券还本付息的能力。因此,基础资产信用质量的分析是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的起点。

  1、基础资产组合信用风险

  信贷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评估需要确定每个基础资产的信用级别后,基于每笔贷款已有的特征,并结合每笔贷款的违约率假设、回收率假设和违约相关性假设进行信用风险建模。

  1)单个基础资产违约概率

  一般情况下,单笔基础资产违约概率通过借款人信用级别和贷款到期期限,结合中债资信信用等级与累计违约率对应表得出。中债资信首先判断基础资产所涉及借款人和保证人是否为中债资信已评主体以及已评级别是否仍有效,如满足以上条件则直接采用;如不满足以上条件,则采用特定方法来评定受评主体的信用级别。中债资信一般根据基础资产尽职调查资料完备情况、信用基础(即偿还来源)、基础资产特征(如贷款类型、资产池中涉及受评主体的数量、单笔贷款集中度等),来综合考虑选择评估基础资产信用级别的方法。目前中债资信确定基础资产信用级别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采用逐一评估、抽样建模和级别中枢微调等方法。对于资产池中包含的贷款笔数较少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债资信一般根据发起机构提供的入池贷款信贷档案,然后依据分行业评级方法、评级标准和评级模型对每笔入池贷款的信用风险逐一进行评估;对于资产池中包含的借款人数量较多且难以实现逐一评估的情况,中债资信一般采用抽样建模模式得到借款人、担保人的影子级别;对于集中度较低的小微企业或个人经营类贷款,受评主体一般无详实的经营数据与财务数据,可采用级别中枢微调法。

  2)基础资产相关性

  基础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对资产池整体的违约风险有着重要影响,如果资产分散性好,违约相关性低,贷款大规模违约的可能性就较低,那么优先档证券本息受到基础资产大规模违约冲击的可能性就较低,相对较少金额的次级证券就可以支撑优先级证券获得较高的信用等级。相关性水平高,非系统性风险难以分散,信用保护结构的有效性降低,会提高证券违约风险。

  资产相关性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地区、行业、产权从属关系以及业务往来关系等。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各行业企业的发展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企业的运营与国家政策紧密相连。我国各行业普遍存在较高的对外依存度,并且各行业对投资的依存度也普遍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企业间相关系数水平的确定。同行业企业往往受相同的市场需求和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具有较高的相关度,同一地区的企业也较易受到相同经济因素影响而发生资产价值的同向波动。某些上游产业也会受下游产业经营形势低迷、产品需求的降低而发生负面变化,下游产业也会受到上游产业原材料供给不足或价格上涨,而发生负面变化。属于母子公司关系或兄弟关系的企业往往被看作是关联体,对于关联体中的企业,可将企业间的相关系数调高,来体现联合违约的可能性。

  资产相关性由相关系数矩阵加以体现,该矩阵及其因子分解矩阵是组合信用风险分析过程中的输入参数,构成了推断资产池整体信用状况的关键。资产相关性将直接影响违约模拟结果,进而影响受评证券违约风险。

  3)违约回收率

  中债资信以贷款历史违约回收率数据作为确定违约资产回收率假设的依据。贷款违约回收率假设主要考虑因素为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人偿债意愿和能力、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及债权优先性、回收时间、贷款服务机构尽职能力等。

  在借款人自身回收率确定方面,企业所属行业的不同导致其资产负债率水平不同和拥有资产的类型不同,使得违约后其资产的变现价值和变现能力出现差异,导致资产变现价值对债务的覆盖程度有所区别。据此,中债资信结合借款人所属行业来初步确定借款人自身回收率。历史数据表明,借款人回收率一般随信用等级的提升而减少,因此,还需按照借款人的级别在行业确定的自身回收率的基础上再进行调整。

  在贷款回收率确定方面,优先顺位担保贷款的回收率依次高于优先顺位无担保贷款和次顺位贷款。贷款服务机构也是影响回收率的一个重要因素,贷款服务机构对回收率的影响,主要取决于贷款服务机构的尽职能力和尽职意愿,当贷款服务机构的贷款管理经验、尽职能力和意愿低于预设水平时,中债资信将根据标准降低回收率。

  在保证类贷款回收率的确定方面,保证人对贷款损失降低的程度取决于保证人的担保力度、借款人和保证人各自的信用风险、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关联程度等。其中,担保力度取决于担保性质、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保证人的信用水平、保证人履约意愿和能力等。保证人的信用水平越高,说明其自身的担保能力和偿债意愿越强。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之间的关联程度越低,同时各自违约的概率越低,则保证人对贷款损失程度降低的效果越明显。

  在抵质押贷款回收率的确定方面,其回收率主要取决于借款人信用水平、抵质押物有效性、抵质押物清收价值对贷款本息和的覆盖程度、回收时间等。其中影响抵质押物覆盖倍数的因素主要包括有效抵质押物评估价值、抵质押物类型、抵质押物交易对手信用等级、贷款服务机构尽职能力以及贷款本息余额。另外,回收时间也是影响违约回收率的一个因素,回收时间主要受抵质押物的种类、法律环境、违约后处置策略等因素的影响。从抵质押物种类来看,流动性较好的资产,回收时间较短;从法律环境来看,在一个法制完备且高效的环境里,债权人的利益更容易得到保障,债权的回收时间也更短;从债权人的处置策略来看,如果债权人愿意接受较低的回收金额,往往处置速度较快。如果合约限定了违约资产要在短期内清偿,则回收率应该予以调降,以反映加速清偿导致回收额减少的情况。

  4)集中度

  如果少数金额占比较高贷款,以及单一行业、单一地区的入池贷款发生集中违约,资产池的整体损失可能导致优先级证券违约。

  中债资信在组合信用风险分析时,通过调整集中度较高借款人的违约概率、集中度较高的行业和地区内借款人的违约概率来考虑集中违约风险;此外,中债资信还通过大额借款人违约测试模型来考察集中风险给优先级证券信用水平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交易结构

  1、交易结构安排

  交易结构安排是资产证券化重要环节,信用触发机制和流动性安排等都会影响到证券的信用评级结果。中债资信一般在现金流模型中将交易结构特征加以考虑,并且检验交易结构的稳健性。

  1)信用触发机制

  一般CLO交易结构中会设置信用触发机制,其设置原则是通过改变资产池的现金流支付顺序,来保证优先级证券优先获付利息或本金,从而对风险因素快速做出反应,减少投资者损失。

  与重要参与机构相关的触发条件包括:发行人丧失清偿能力、贷款服务机构解任、贷款服务机构未能根据交易文件规定按时付款或划转资金、后备贷款服务机构缺位、参与机构在交易文件中提供的陈述发现有重大不实或误导成分。与交易相关的触发条件主要包括:交易文件部分或全部被终止,高优先级证券利息延期支付、法定到期日后证券本金尚未清偿。与基础资产相关的触发条件主要包括累计违约率、基础资产数量不足等。

  触发机制主要包括加速清偿事件与违约事件。累计违约率是目前普遍使用的一条加速清偿事件触发机制,其它的还有如后备服务机构限定期限内缺位或参与机构不履行其义务等。一般来讲,触发加速清偿事件后,交易停止支付次级证券的期间收益,将各收款期间的剩余收益、违约超额回收款等用来加速偿还高优先级证券本息;违约事件触发后,停止支付除最高优先级证券以外的证券的利息及本金,将各收款期间的产生的所有现金净收入用来偿还高优先级证券本息,其它各档证券利息和本金劣后受偿。总体看,违约事件比加速清偿事件更加严格。

  因信用触发机制能改变超额利差信用增级作用的大小,中债资信主要关注:信用触发条件的设置、触发信用事件后现金流支付顺序的变化等,并在现金流模型中对触发机制的设置加以考虑,从而评价触发机制对现金流及信用增级水平的影响。

  2)流动性支持

  流动性支持是指为保障交易按时偿付投资者本息和费用而设置的内外部资金来源方面的支持。受借款人提前还款、证券前期偿付压力重等因素影响,信贷资产在某一收款期间的利息收入,可能无法覆盖证券利息和优先费用支出,造成基础资产现金流流入量与证券各项支出在时点上的错配。导致流动性风险的原因还包括不同的付息周期、频率、利率调整方法等,这给投资者带来了潜在的无法按时获付本息的风险。因此,流动性支持是确保证券的按时偿付的重要保障,也是评级过程中重点分析要素。

  内部流动性支持资金来源于资产池现金流,即在首个回收期现金流中截取部分资金用来做流动性准备金,并设置流动性准备金账户,该准备金账户额度一般限定为税费、报酬和优先档证券利息等优先支出的1-2倍,账户内资金用于补足后续期间优先费用和优先利息支出的差额部分。

  外部流动性准备金账户指由发起机构或其它机构出资设立的为证券的正常偿付提供流动性支持的独立的信托账户。大部分证券设置外部流动性准备金金额至少为首个支付日所需支付利息及优先费用的1倍,并且由发起机构在证券设立时一次性划入。

  流动性准备金账户的设置有效缓解了资产池现金流入与证券支付在时间和金额发生错配的问题,有助于保证证券利息及时、全额偿付。中债资信主要关注流动性准备金资金来源、准备金计提规模、准备金启用条件、启用后现金流支付顺序的变化、准备金回补机制、流动性准备金账户监管完备性等。中债资信主要通过现金流模型来考察特定流动性支持机制下,资产池现金流对受评证券本金和利息的保障程度。

  2、交易结构风险

  1)抵销风险

  抵销风险是指借款人在发起机构既有贷款又有存款,若发起机构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则借款人依据法律法规行使抵销权[3],用其存款本息抵销发起机构对其的贷款本息,且被抵销贷款属于证券化基础资产,从而使得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益以及本息的受偿可能受到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影响。

  如果借款人/保证人已经放弃行使抵销权或者借款合同有抵销弃权条款,中债资信将结合相关法律意见书,考察抵销弃权条款的有效性,以及发起机构丧失清偿能力情况下抵销弃权条款的可执行性。如果借款人/保证人没有放弃行使抵销权,则中债资信主要关注交易结构中是否设置特定机制来有效规避抵销风险。如果交易约定,在借款人对其债务本金行使抵销权后,发起机构承诺无时滞地将相当于被抵销款项支付至信托账户,将抵销风险转化为发起机构的违约风险,这样的安排下中债资信将通过对违约风险的判断来判断抵销风险。如果发起人违约风险较高,即使发起人承诺无时滞地将相当于被抵销款项支付至信托账户,为防范抵销风险,应设置抵销风险准备金;如果证券未设置相应的抵销风险缓释措施,中债资信将酌情调整证券的信用等级。

  2)混同风险

  混同风险是指交易参与机构在交易管理过程中,将基础资产回收款账户的资金与其持有的其它资金混同在一起,若交易参与机构发生信用危机或破产清算,被混用的资金权属难以区分,可能导致证券持有人本息发生损失的风险。理想情况下,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应与交易参与机构其它资金分离,并快速转入受托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账户。但在国内大部分实践中,债务人的还款直接划入贷款服务机构的账户,在回收款转付日贷款服务机构将款项划至信托账户。若混同风险只是暂时性的,这将引致证券的流动性问题,其可通过启用流动性准备金来缓解;若混同是长期性的,则回收款账户中的资金有可能发生损失,这将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本息的获付。

  混同风险可通过缩短回收资金在贷款服务机构账户上的停留时间[4],从而快速将资金从贷款服务机构账户划转至信托账户来加以缓解。也可以通过交易参与机构信用触发机制(如主体信用等级降低到某一水平)来缓解,这一触发将引致个别通知借款人将偿还贷款的款项直接划入专项账户。最后,混同风险暴露可以被加以计算且经由准备金账户的储备金抵补。中债资信将考察混同风险准备金账户的设置和既定条件下资金来源情况。

  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证券,中债资信对混同风险缓释措施的设置要求有所区别,优先级证券的信用水平越高,在相同的回收款转付频率或混同风险缓释措施下,对贷款服务机构信用等级的要求越高。如果缓释措施或贷款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不能达到必备要求,则酌情降低受评证券的信用等级。

  3)后备贷款服务机构缺位风险

  后备贷款服务机构缺位风险是指原贷款服务机构解任,同时又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寻找到合适的后备贷款服务机构,或者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更换贷款服务机构,但并未预先指定替代的贷款服务机构或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合格的后备贷款服务机构,造成贷款服务机构缺位使基础资产现金回收工作难以为继所引发的风险。

  首先,中债资信根据贷款服务机构主体信用等级、资产服务历史经验、服务机构尽职意愿和尽职能力等来判断发生贷款服务机构解任的可能性。然后,考虑交易结构中是否预先设置后备服务机构、可选择后备贷款服务机构数量、后备贷款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后备贷款服务机构与贷款服务机构是否具有关联关系等;同时,证券化产品交易结构复杂程度、资产证券化市场成熟度等因素也关系到在发生贷款服务解任事件后,能否迅速找到继任的合格贷款服务机构,根据这些因素判断是否会出现贷款服务机构缺位的情况及其后备贷款服务机构能否缓释或消除原贷款服务机构解任后所带来的风险。最后,关注交易文件中关于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的触发条件[5]、在贷款服务机构更替阶段是否制定完备的交接机制,贷款服务机构被解任后是否触发个别通知事件[6]等信用触发事件来缓释缺位风险,是否设置缺位准备金等,最终得出贷款服务机构缺位风险的结论。如果中债资信认为存在较高的贷款服务机构缺位风险,则酌情降低受评证券的信用等级。

  3、信用增级措施

  信用增级措施可以降低受评证券的违约风险,提升优先级证券信用水平。主要增级方式包括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证券也可同时采用多种增级方式。

  内部信用增级措施所需资金来源于基础资产组合,包括超额抵押、优先/次级结构等;外部信用增级措施由独立的第三方提供,可以采取保证人担保和外部现金储备账户等形式。资产池损失额超过信用增级量的概率直接影响受评证券的违约风险,进而影响受评证券信用等级。

  1)超额抵押

  超额抵押是指将资产池价值超过资产支持证券票面价值的差额作为信用保护的一种内部信用增级措施,该差额用于弥补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会产生的损失,从而对证券具有一定的信用增级效果。初始超额抵押信用增级量主要通过在资产池封包时,资产池价值高于证券票面价值的部分来实现;另外,某些证券会设置在证券存续期将各收款期间利差在支付完所有费用后的金额,用来加速偿付优先级证券本金,使得证券本金的下降速度超过资产池本金,超额利差累积产生超额抵押,由此产生的超额抵押也可以用于覆盖后续无法被超额利差吸收的损失。在违约事件发生时,超额抵押提供的信用增级量先于劣后档证券吸收资产池发生的损失,为优先级证券建立了风险缓冲,从而达到对优先级证券的信用支持效果。

  评级过程中主要关注超额抵押形成方式、超额抵押的信用增级量等,并在现金流模型中加以体现,考察超额抵押对受评证券的信用支持程度。

  2)优先级/次级结构

  优先级/次级结构是结构性融资产品中最常见的信用增级方式,是指将证券化产品做结构性安排,按照顺序将基础资产组合所产生的利息和本金现金流分配给不同优先级别的证券,优先偿付高等级证券。劣后受偿证券先行承担风险,为优先档证券提供信用增级,降低了优先档证券的信用风险。

  评级过程中主要关注交易的分层结构设置,即各劣后受偿证券在资产池总额中的占比、各层级证券本息获付顺序等,并在现金流模型中加以体现,考察优先/次级结构对受评证券的信用支持程度。

  3)外部保证人担保

  外部保证人担保信用增级措施是指保证人向证券持有人支付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与应支付证券本息的差额部分。中债资信主要分析担保合同的效力和条款内容,结合第三方担保机构的主体信用风险及其代偿意愿,在模型测算结果的基础上调整证券级别。

  4)外部储备金账户

  外部储备金账户是由发起机构在信托设立日向账户内支付一定金额资金,在特定条件下用于吸收资产池损失,例如当资产池内某笔贷款出现逾期时,该账户项下资金将用于补足该笔逾期贷款本息,直至优先级证券本金全部清偿。通过这种方式,为优先级证券的本金偿付提供风险缓冲,形成外部信用支持。

  中债资信将按照交易文件的规定,在组合信用风险模型和现金流分析及压力测试模型中将该信用增级措施加以考虑,从而体现该信用增级措施对优先级证券的信用增级效果。

  4、主要参与机构尽职能力

  1)贷款服务机构尽职能力

  贷款服务机构通常由发起机构或者相关的附属机构担当,负责管理基础资产组合的日常运作,并向受托机构和投资者定期提供资产服务管理报告,审核资产运营状况和相关协议是否一致,负责收取本金和利息,追收拖欠资金。

  贷款服务机构尽职能力直接影响着资产信用表现和回收情况,进而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水平和证券的信用等级产生影响。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管理应该是标准化的管理,如果贷款服务机构缺乏制度化的管理模式,尽职能力较差,易造成借款人违约频发或违约贷款损失程度高而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

  对于贷款服务机构尽职能力需考察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水平、违约贷款管理能力等。

  对贷款服务机构经营状况分析包括运营环境、从业经验、公司治理和信贷业务的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贷款服务机构的财务状况是其现阶段经营水平、盈利能力、风险水平等方面的直观反映。中债资信将从资产质量、资本结构、流动性与偿债能力等方面,对贷款服务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贷款服务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可以细分为信用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等。信用风险管理主要表现在信贷政策、信贷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内部信用评级制度、信贷决策程序和制度、信用风险控制措施与标准等方面,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越高,基础资产质量越好。操作风险管理主要表现为是否具备标准化的信贷业务管理流程、内部流程的严谨性和信息科技系统的完备性等方面,操作风险管理和信用风险管理一样,是直接影响基础资产质量的因素。市场风险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是影响贷款服务机构日常经营和盈利能力的重要因素。贷款服务机构对违约贷款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意愿对基础资产回收率有着巨大影响。是否具备完善的逾期贷款的管理和催收方法、是否具备完善的逾期贷款处理程序和催收/追偿机制及丰富的经验等是影响贷款服务机构违约贷款管理能力的主要因素。

  中债资信会依据对贷款服务机构尽职能力的评价,对评级模型中单个资产违约概率、回收率参数进行设置和调整,并酌情定性调整证券级别。

  2)其它参与机构尽职能力

  其它参与机构包括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支付代理机构、登记托管机构等。受托机构一般是金融机构,代表投资者对于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设立专门账户,将账户内的现金流入定期支付给投资者。受托机构依照信托合同约定负责管理信托财产,持续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分配信托利益等。资金保管机构负责安全保管信托财产资金,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方式,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支付投资收益,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账户资金,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和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支付情况。

  中债资信主要关注这些参与机构尽职能力,具体包括法人治理机构、部门及下属机构设置情况、管理体制及基本管理制度、主要资产管理业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实施情况、操作流程的合规性、内部管理水平、经营稳健性、财务风险等,从而考察资产支持证券各现金流转环节的正常运营情况。

  5、法律风险要素[7]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必然前提,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资产证券化的统一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交易过程可能存在法律风险,进而影响投资者的权益。评级过程中主要需要关注的法律风险要素包括三个方面:破产风险隔离、债权转让通知效力、基础资产从权利的有效性。

  1)破产风险隔离

  破产风险隔离是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设计中的核心问题。发起机构将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8]),意味着发起机构及其债权人不再对这部分资产拥有追索权,将资产的信用风险和发起机构自身的信用水平分离开,强调了入池资产的独立性,从而也实现了破产风险隔离。对于未能完全实现破产风险隔离的交易,一旦发起人资不抵债导致破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将有可能作为破产清算财产进行清算,令投资者本息受到损失。实现破产风险隔离的目的是使得证券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资产池本身,而与发起人的信用风险无关。

  评级过程中,主要关注基础资产是否实现了破产风险隔离。针对未实现完全破产风险隔离的交易,我们将结合发起机构的主体信用水平,综合考量因发起机构破产导致基础资产发生损失的可能性。通常情况下,对未实现破产风险隔离的交易,其证券级别应当受到发起机构主体级别的限制。

  2)债权转让通知效力

  对于通知债务人信贷资产转让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9]规定,若不通知债务人债权已转让,贷款转让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另外,债务人不知晓该贷款已经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仍会将偿还资金划入发起机构,如果发起机构发生信用危机,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可能受到影响,从而影响投资者利益。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债务人通常较多,逐一通知债务人有一定难度。实践中多采用在媒体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10]。

  在评级过程中,可考察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是否签订保障条款,规定发起机构有义务就信贷资产已经设立为信托财产的相关事宜另行单独通知债务人/保证人。另外,若发生债务人未收到通知而向发起人还款的情形,发起人须及时足额将现金交予受托机构。此外,考察交易是否设立风险缓释条款,以规避债权转让通知效力相关问题,如当发起人的信用水平降到某一信用等级以下、财务指标恶化、出现违约、破产时,触发个别通知事件,要求发起机构向债务人发送“权利完善通知”。

  3)基础资产的从权利问题

  基础资产所涉及从权利实现方面如果存在瑕疵,一旦基础资产违约,受托机构将无法顺利地依法处置抵质押物,从而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合同法》、《物权法》均规定了“从权利随同主权利同时转让”的原则,由此可得,基础资产中各债权上的抵押权或质权也属于基础资产的一部分,受让人在取得基础资产的同时,应取得基础资产上的抵押权或质权。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11]。鉴于受让人当然取得从权利,办理变更登记仅为对抗善意第三人或行使该担保权利时才需要。较为谨慎的做法是在转让基础资产之时能够同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评级过程中,主要重点关注法律意见书对基础资产债权转让同时从权利的认定。

  [1] 多阶段蒙特卡罗模拟是通过在基础资产存续期内,逐年进行模拟而实现的。

  [2] 此处违约比率是指资产池违约额在资产池未偿本金余额中的占比。

  [3] 根据《合同法》的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4] 资产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越低,则交易应规定将回收款划付至信托账户的时间间隔越短。

  [5] 例如,交易文件规定,发生以下任一事件则认为发生解任事件,资产服务机构未能于回收款转付日按时付款,资产服务机构停止经营其全部或主要的贷款业务,资产服务机构未能履行实质性义务所需的资格、许可等。如果资产服务机构的主体信用等级降低至A-以下,受托机构应在90日内按约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选任后备资产服务机构。

  [6] 个别通知事件往往指发起机构以挂号信的方式向每一个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权利完善通知,即通知相关贷款已经设立信托的事实并要求每一借款人将贷款的本息及相关款项直接支付至信托账户。

  [7] 法律风险是指因外部金融法规不完备或当事方对法律条文的误解、执行不力、或条文规定不细等原因导致无法执行双边合约,以及由于诉讼、不利判决和法律文件缺失、不完备而可能使当事方遭受损失的各类风险。

  [8] SPV通常是因为某个特殊的目的建立,即为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实现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国际上SPV主要有三种形式:特殊目的信托(SPT)、特殊目的公司(SPC)、特殊目的合伙(SPP)。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采用SPT的模式。

  [9] 《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0]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发起机构应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公告,将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11] 建设部2001年新修正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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