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这意味着顶层设计更加注重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以期为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提供良好的条件,也为深化金融改革铺平了道路。
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点,也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最大难点。近10年来,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了历史性转变,公司治理机制不断健全,经营效率和竞争实力显著提升。但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化、新兴金融业态层出不穷、金融竞争日益激烈,银行业主要依赖存贷利差的盈利模式面临严峻挑战,同质化经营局面亟待改变,银行业面临着愈发明显的分化与整合。
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应解决国家信用担保向市场信用担保转变的问题,避免过多行政干预,使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运行符合市场规律。这意味着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体制,让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的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让资金价格决定于市场资金供求,调节市场资金供求,在金融资源的配置中发挥杠杆作用;让经济与市场手段在金融宏观调控中发挥主导作用;让金融机构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真正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经营,并在公平公正的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
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要求从金融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方面,加快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改变金融资源配置局部扭曲的状态。目前我国在金融机构退出层面上没有明确规则,出现了金融机构经营失败而不倒、发生危机而不死、最后要由中央银行和各级财政实施救助的道德风险问题,这无疑会降低市场资源的有效性,进而使资源配置产生扭曲。
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要求既让高风险或出现危机的金融机构及时顺畅退出市场,真正实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最大程度地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同时又要最大程度地保护存款人和纳税人的权益,保持金融业务与服务的连续性,有效隔离退出机构的风险传染,防止发生金融挤兑现象和金融系统性风险,确保金融稳定。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以及金融市场化的稳步推进,构建完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时机和条件已经逐步成熟,明确路径选择是构建银行业市场退出机制的关键。要通过明确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的退出规则,包括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有效防止银行挤兑。同时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加强市场约束,防范道德风险,从根本上防止金融体系风险的累积。
在市场准入扩大、竞争加剧以及利率市场化过程中,需要尽快确立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储户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制定明确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从而将风险有效隔离。当前要加快建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促进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并要从我国金融业发展实际出发,合理借鉴国际经验,积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如此,既有利于保护公众存款的安全,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防止发生银行存款挤兑风潮,同时也有利于完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在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同时,使危机金融机构及时稳妥退出市场,提高整体上的金融业效率。
在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中,要建立和完善危机金融机构的有序破产清算机制。借鉴历史的经验教训,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处置,应当尽可能少用停业整顿和下令关闭等行政性的手段与方式,而应更多地运用市场和法律的手段,如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降低危机金融机构处置的经济、政治及社会成本。
在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中,要建立金融机构危机预警机制和评价体系,结合我国金融机构经营特点,借鉴国际经验,构建我国金融机构的危机预警评价体系,确保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能力、盈利能力、流动性、市场风险等方面来综合对银行进行考察,得出银行风险的综合指数和相应的风险等级,最后根据预警值给出银行相应的风险水平,使监管部门、银行管理层和相关利益主体能够共同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