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市灰幕根源是多头监管 利益关系错综复杂

2013年04月19日 02:28  第一财经日报 

  被误读的银行间债市

  董云峰

  [ 目前的中国债券市场多头监管,缺乏统一的规则,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是造成银行间债市“灰幕”的至关重要的原因 ]

  继2011年夏天的城投债信用危机之后,连日来发生的数起债市“问题”事件,让银行间债券市场再次成为热门话题。与上一次人们将焦点放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上不同,这一次涉及到银行间债市更为深层次的敏感领域——代持、丙类户与一级半。

  可以预期的是,规模即将突破30万亿元的债券市场,终将进入寻常百姓家,重股轻债的思想将彻底烟消云散。在此过程中,迫切需要普及债券投资者教育,尤其是为个人暂无法参与的银行间债市“去魅”,避免因公众误读损害市场形象,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

  场外市场是债市主流

  首先,银行间债市不只是银行之间的市场,而是包括了各类银行、农信机构、保险、券商和基金等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企业法人的机构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最大的不同是,银行间债市是一个场外市场(OTC)。

  与场外市场对应的是场内市场,亦即交易所市场。正是交易场所的不同决定了定价机制的不同。在银行间债市,投资者以询价方式与选定的交易对手逐笔达成交易,具有分散性、协议性和直接性等特点,与沪深交易所的计算机集中撮合截然不同。

  作为一种固定收益产品,债券价格波动性远低于股票,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更适合低成本的大额交易。相形之下,交易所市场固然公开透明,但是价格波动太大,难以满足大额交易需要。

  与股票市场主要在交易所场内市场交易不同,自债券市场产生以来,场外市场就是债券交易的主流。在大多数国家,债券市场就意味着场外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只是规模很小的补充形式。例如,美国国债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国债市场,其交易量的99%是通过场外实现的。

  在发达国家,场外市场是一个由做市商主导的市场,投资者随时可以按做市商报出的买卖价格买卖债券,大宗交易则在做市商报价的基础上由双方协议成交。因此,无论交易数量多少,债券交易价格都是相对稳定的,有利于促进市场的平稳发展。

  基于上述原因,自1997年成立以来,银行间债券市场很快就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主板,正是顺应了国际市场的发展规律。

  从市场规模来看,截至今年2月底,我国债券市场债券托管量为26.6万亿元,其中银行间债券托管量为25.4万亿元,占比95.3%。从交易量来看,2011年,银行间债券总成交接近200万亿元,同期上证所债券总成交仅为21万亿元,深交所仅为2.36万亿元。

  灰色空间及其根源

  丙类户、代持与一级半,构成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要灰色地带,并且很多时候“三位一体”。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分为甲类成员、乙类成员和丙类成员。甲类户主要为商业银行,乙类户为农信机构、券商、基金和保险等,丙类户主要为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交易结算需要委托甲类成员代为办理。

  丙类户进入银行间债市,是从2002年末开始的,起初丙类户只能与代理结算的对口甲类户进行交易,只能做现券和正回购。2005年9月,央行彻底为丙类户松绑,其可以与所有甲、乙类户进行交易,并且允许做逆回购。此后,丙类户为活跃银行间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市场流动性的改善。

  而丙类户的灰色空间在于,其开户门槛较低,缺乏实质性监管,从而鱼龙混杂,为利益寄生提供了土壤,其套利的方式则与代持和一级半紧密相关。

  至于代持,最初是货币市场基金为规避持债久期限制和提高投资收益率而来,进而逐步发展为银行间市场成员之间一种普遍的操作模式。自《企业会计准则》实行以来,债券代持业务又为金融资产重新分类、调控会计利润等提供了便利。

  实际上,代持本身谈不上违法。作为表外业务,其动机有的出于转移利润,有的出于隐藏亏损,有的出于规避时点考核作为临时周转。如果代持收益充公,属于绕开监管增加投资收益的行为,至多算是不合规;不过,如果代持的收益进了个人腰包,就属于非法利益输送。

  而这种利益输送,最突出地反映在一级半市场上。由于债券从发行到上市,中间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段时间内卖出申购的债券套利,便是一级半市场。

  中国债券市场的问题在于,定价机制尚未完全市场化,企业债发行采取行政审批,短融、中票亦存在一定的价格保护,更重要的是,绝大多数债券采取簿记建档方式发行,定价过程不透明,为各类丙类户寻租创造了条件。

  尽管如此,目前银行间债市投资主体不够多元化,流动性远落后于成熟市场,因而二级市场上的交易机会并不多。相形之下,一级半是一个盈利空间更加可观的市场,因而成为当前债券投资的主要盈利模式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的中国债券市场多头监管,缺乏统一的规则,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是造成银行间债市“灰幕”的至关重要的原因。

  诚然,既然是灰色空间,肯定蕴藏着一定的金融风险,需要加以规范。未来,应当强化信息披露,建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其核心则是完善做市商制度,改变一对一询价交易为主的场外模式。要做到这一点,迫切需要对市场分层,让做市商成为真正的做市商,让场外市场真正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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