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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刘世安:私募债试点要做三工作

  “要把合适的债券销售给合适的投资人。”这是上交所副总经理刘世安5月23日在出席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座谈会时所作的表述。他指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已正式拉开序幕,试点阶段市场组织上重点要做好三方面工作。

  刘世安表示,这三方面工作都和承销商的工作密切相关。

  第一是项目的准备工作。许多券商很早就开展私募债的前期准备工作,并且目前已储备了较多不错的企业发行人。能否把一些质量较好的中小企业在第一批试点中推出来,将影响到试点工作的效果。

  第二是组织投资者的参与,包括初始的购买人和参与转让的投资者。根据业务指引,两个交易所对投资人作了严格的限定。首先是必须满足今年2月发布的《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条件、经过考试和认证有一定资历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其次是在业务指引中,对合格投资者有更明确的规定,对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都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强调承销商对投资者的筛选工作非常重要,私募债的发行理念是一定要把合适的债券销售给合适的投资人,要把合格投资者这样的理念在私募债市场上得到彻底的贯彻。

  第三是风险教育工作。私募债和以前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有很大的区别,与普通投资者认可的国债更有大区别。私募债是高收益债,同时更是高风险债。如果初期不做好风险提示和教育工作,就可能使一些投资人只看到高收益的一面,而忽视了高风险的一面。如果风险教育工作不到位、不及时,有可能使私募债试点一开始就走向歧途。

  刘世安指出,我国推出私募债的重要核心目的在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真正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中小企业、三农企业。同时,私募债丰富了交易所的债券市场,丰富了市场产品结构。私募债在发行方式上改变了过去行政审批或核准的做法,实行备案注册制这一市场化的发行机制,这也成为债券市场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交易所来说,只是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的核对,不可能也不会对私募债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更不能成为投资人投资的根据。市场化的发行方式必须要求市场各方责任归位,无论是交易所、承销商、发行人还是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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