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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问答

  记者 王璐 浦泓毅

  上海证券交易所今天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这标志着广受市场关注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正式启动。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推出的意义和主要内容等进行了介绍。

  记者:能否介绍一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推出的背景和意义?

  答:我国长期存在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

  2012年1月开始,上交所着手起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章制度。在多次征求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等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上交所向证监会上报了《试点办法》,日前,证监会正式批复同意。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是上交所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拓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广度,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三农企业,初创的、新兴业态的、新商业模式的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记者:哪些企业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答:《试点办法》明确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人为未上市中小微企业,具体来说,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但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推出扩大了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范围。

  记者:相对于现有的企业债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什么特点?

  答:《试点办法》充分突出了市场化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1)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发行人净资产和盈利能力等没有硬性要求,由承销商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资金用途进行把握;(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各种要素,诸如发行金额、利率、期限等,均由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者自行协商确定,通过合同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交易所备案发行制,上交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备案材料完备的,上交所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发行人和承销商即可以开始债券发行工作。

  记者:哪些投资者可以购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属于高风险高收益品种,并不是所有投资者都适合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因此,为了保护投资者,《试点办法》实行较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只有符合条件、具备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才可认购和受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者应充分知悉私募债券风险,独立进行信用风险分析和投资判断,自行承担风险。

  记者:除了《试点办法》,上交所是否还出台操作办法?

  答:上交所近日将公布相关业务指引,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备案发行、信息披露、转让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环节作具体的规定,以便执行。

  记者: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后可否在交易所交易?

  答: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因此不能够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可以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者证券公司柜台进行转让,但持有人数不能超过200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和转让提供登记结算服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交易所发送、确认的转让数据办理清算交收,并结合私募债券的特点与市场需求,提供逐笔全额、纯券过户等多种结算方式和灵活的交收期安排,并可根据市场需要提供代收代付等服务。

  记者:《试点办法》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有哪些安排?

  答:《试点办法》中具有多项保护私募债券投资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和安排:首先,《试点办法》引入了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受托管理人依照约定维护私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其次,《试点办法》要求发行人建立偿债保障金,并对偿债保障金的提取进行了具体规定;此外,上交所鼓励发行人采取内外部的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降低私募债券风险。对于有较强增信措施的私募债券,试点期间上交所将优先接受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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