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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沅帆:推出高收益债需完善违约偿债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10日 00:48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任晓

  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评级总监周沅帆日前接受中国证券报(微博)记者专访时表示,推出高收益债还需做好培育合格投资者工作,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尤其是信息披露机制、违约偿债机制以及发展信用风险转移和对冲产品。

  投资者或涵盖高净值个人

  中国证券报:推出高收益债有什么最新进展?

  周沅帆:高收益债是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创新之一,证监会主席郭树清2011年12月两次公开讲话都表示要鼓励发展高收益债。证监会与上交所近期召开高收益债券座谈会,据了解,高收益债相关办法已经拟定完毕,只等近期证监会发文公布。

  中国证券报:对于高收益债的投资者,有什么样的界定?你认为投资者应该包括哪些?

  周沅帆:证监会举办的多次高收益债研讨会提出的构想是,高收益债面向“合格投资者”,要给投资者松绑,降低投资门槛,“合格投资者”应包括高净值个人客户以及机构投资者。

  具体而言,初次发行针对的是机构投资者,而在交易所上市后,交易对象将主要针对包括保险、券商、信托等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及有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强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低的中小投资人不能购买。但对风险承受能力强的个人投资者的准入门槛还没有明确说法,比较集中的观点是以个人投资者资产量为标准,准入门槛可能是50万元。

  近期上交所已发布有关规定,将债券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两大类。专业投资者参与债券交易的范围较广泛,可参与高风险等级的债券交易品种;个人要成为专业投资者须符合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签署风险揭示书并作出相关承诺等条件,这样的个人投资者才能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我比较赞成证监会的提议,由于高收益债实行备案制,风险“买者自负”,对投资者的风险甄别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要求较高,符合条件的只有实力雄厚的机构投资者以及高净值且在资本市场有充足经验的个人投资者,普通大众不具备这个实力。

  预计年收益率10%左右

  中国证券报:如何界定“高收益”?高收益债的吸引力在哪里?

  周沅帆:根据国外经验,高收益债券在20世纪70年代发源于美国,又称“垃圾债券”,主要指由信用等级较低的公司发行的债券,一般评级在BB级以下就被视为垃圾债券。由于违约风险高,它们通常支付较高的利息收益。

  市场参与者希望高收益债券不要定位于垃圾债,要与原有的债券无缝对接,本质应是利率高于普通债券的私募债,范围不限于中小企业。因此,国内高收益债与国际上通行的高收益债定位有所不同。

  就我国债券市场现状而言,基本上评级在A+及以下的品种都会被归入高收益率债券,此类债券的发行人都会被认为是较差的企业。因此,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定位并不存在多大问题。

  高收益债的最大吸引力就是高利率、高收益,预计其年收益率会在10%左右。目前市场上交易的企业债的年收益率集中在5%之间,这对部分专门投资高收益率债券并能承担风险的投资基金(包括专门的基金产品或集合投资管理计划等)而言,无疑是有吸引力的。但目前这样的机构少之又少,因此需要监管部门大力培育。

  中国证券报:高收益债是否将采取私募方式发行?如果以私募方式发行,这是否意味着可以绕开发行主体债券发行量不超过净资产40%的政策限制?

  周沅帆:按照监管部门的构想,高收益债的确将采取私募方式发行即定向发行。虽然私募债在法律上没有40%的政策限制,但高收益债的发行主体集中于中小企业,风险较大,出于稳健性考虑,监管部门可能会考虑发行量控制,但目前监管部门对此没有明确的表示。

  中国证券报:如何控制违约风险?

  周沅帆:可以采取加强信息披露以及明确债券契约责任,也可以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的模式来控制风险,同时借鉴国外做法,引入信用违约互换(CDS)和债券抵押债务凭证(CBO),转移和对冲信用风险。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0年10月推出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是个突破口,但无疑路还很长。

  在出现违约后,要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的契约规定,进入违约清偿机制。这需要监管部门出台细化的违约偿还机制,同时提高市场参与主体的契约精神。

  需完善违约偿债机制

  中国证券报:现在推出高收益债还需要解决哪些问题?推出高收益债会对证券公司和评级机构产生哪些影响?

  周沅帆:推出高收益债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培育合格投资者;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尤其是信息披露机制以及违约偿债机制;发展信用风险转移和对冲产品;对投资者进行宣传和风险警示,强化市场主体对信用风险的认识;出台政策提高其市场流动性;制定定价标准,提高发行利率的定价科学性;建立风险隔离机制,将高收益债券市场与其他债券市场隔离;强化中介机构的作用。

  对于证券公司而言,可开拓原先由信托公司主导的信托计划市场;可扩大券商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品种,增强券商财富管理能力;作为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以及私募债券后的又一债券品种,高收益债可以拓展券商的债券承销种类,增加债券承销收入;有助于扩大我国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提高券商的债券定价准确性。

  对于评级公司而言,高收益债券采取备案制,对于信息披露以及评级的要求非常高。这无疑对评级公司的业务拓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鉴于当前我国债券市场几乎无违约的先例,评级机构评级质量的优劣无法验证。高收益债券的出现将打破这一局面,将有助于评级机构改进评级技术,继而规范评级市场的竞争,有利于评级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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