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孙玉
昨日,原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四环中路证券营业部与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之间的国债交易纠纷,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悉,2003年4月,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委托闽发证券购买当时市值为1亿元的国债。按照协议,闽发证券应当保证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托管的国债本金的安全及协议约定的收益。2004年6月1日,闽发证券发生欠库,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上述债券进行了转移占有,从闽发证券席位非交易过户至中登公司的质押库并处置,导致国债实际灭失。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认为,中登公司作为账户的管理者,明知闽发证券进行回购买卖交易的国债并非闽发证券所有,未履行审查监管义务、未告知债权人且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即接受该回购买卖交易登记并擅自将该国债划入其席位,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对闽发证券不能返还上述国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那么,究竟中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呢?法院相关人士指出,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诉闽发证券的案件是典型的新型证券纠纷案件,原告通常将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但由于在券商交易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需要对指令是否为投资者的真实意愿进行实质审查,在券商未按时赎回已设质押的国债时,中登公司依照结算规则对国债实施非交易过户也不构成侵权,也并不需要就上述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相关人士表示,就这类情况,未来我国应该推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以明确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