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正
晚报讯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8日表示,证监会日前发布了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允许证券公司借入短期次级债务,以解决临时流动性需要。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应有规模控制,原则上不得提前偿还。此前,证券公司只能定向借入期限在3年以上 (含3年)的次级债务。
《规定》区分了长短期次级债务,并明确不同类型的次级债务对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的不同影响。 《规定》将次级债务分为两种:长期次级债务和短期次级债务。长期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借入期限在2年以上(含2年)的次级债务。长期次级债务应当为定期债务,可以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的比例,仍沿用原《通知》的规定。考虑到证券公司在开展承销股票、债券等特定业务的过程中,有借入短期次级债务的需求,《规定》允许证券公司在开展上述业务过程中可以借入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2年以下(不含2年)的短期次级债务,以解决临时流动性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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