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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债保障制度。由于地方政府投资兴建的项目多为规模巨大的基础设施,如果出现投资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可能足以让当地政府破产,国外就有地方政府破产的先例,但在我国是不可能让政府破产的。当出现偿债危机时,应有相关的措施来保障地方政府债务按时足额偿还。比如,由地方财政建立专门的偿债基金,除地方政府发债所建项目交付使用后产生的效益直接拨入该基金外,每年年初预算时必须按一定比例安排地方公债的还本付息支出,而且新发债务收入不能用于偿还旧债。
积极引入市场监管
信用评级。与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无须信用评级不同,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信评级,通过确定债券的信用等级,揭示债券按期支付本息的风险大小。按照国外规范化的证券市场运作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必须由独立性较强和地位较超脱的资信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将发债主体的信誉和债务偿还的可靠程度对外公开,供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在美国,州地政府公债的信用等级至少是由两家主要的私人信用评级公司(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和标准普尔公司)中的一家来评定。地方政府的信用级别对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债券筹资成本、债券的流通性都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我国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要获得权威性资信评估机构较高级别的信用等级评估,才能得到有实力的承销商的青睐。
目前,我国大部分评级机构是以银行为主体,或以银行为依托建立起来的,这种格局容易造成资信评级的信息扭曲,也将削弱债券市场的有效性,影响投资者与交易者的决策行为,造成债券市场价值与真实价值的偏离。因此,要建立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商业资信评级制度,应当由中立的政府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债信用进行评级,公布拟发债政府的信用等级,在不影响国家主权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可批准一些国际知名评估机构来对地方政府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保险制度。地方政府债券与其他金融债券一样存在信用风险,地方政府债券违约在债券市场成熟的美国依然存在。如1975年发生的22.5亿美元的纽约市票据违约,是历史上最大的地方政府债券违约案之一。
通过保险公司的作用,使债券的安全性和信用性得以提高,更有利于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在美国,如果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到期后无力偿还债务,通过地方政府债券的保险,便可以保证债券到期时发行者对其所保险的债券还本付息。同时保险债券的购买者持有“保险单”,该保险单也可以进行交易。与免费政府担保不同,私人债券保险不会产生负面的效率激励效应。因此可以考虑在我国引入私人债券保险制度,由地方政府为其按时还本付息向私人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进一步降低地方政府债券购买者的风险。
在存在债务融资需要的情况下,完全禁止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只会导致地方政府从非正常渠道获得收入,以弥补必要的支出。所以,对中央政府而言,与其让这部分自己无法控制的“制度外收入”膨胀,不如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让地方政府以规范的债务形式取得资金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
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综合各方经验,成立地方政府债券监管委员会更为合理。由其负责对地方举债主体资格的限定、债务发布的程序、范围、规模,债券收入的使用方向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政府债券的融资投向是地方公益或公用事业。这种情况下尽管地方政府债券的滥发可能会导致未来的债务危机,但由于债券用途是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所以在行政性考核制度下,主张发债的具体倡导者可以摆脱被追究责任的可能,这就是行政性外部约束的弱化。因此,有必要建立地方政府债券的责任追究与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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