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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规范债券发行人年报披露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30日 02:35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赵侠) 深交所昨日下发通知称,在明年4月30日前,企业债发行人必须要完成2008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未按照规定完成的,深交所将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严重的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通知要求债券发行人提交的2008年年度报告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发行人概况;发行人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已发行债券情况以及涉讼事项等。此外,上市推荐人应敦促债券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推荐人如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深交所将取消其上市推荐人资格。

  国泰君安人士昨日告诉记者,对于企业债发行人的年报披露工作,以前交易所并没有如此严格的规定。今年可能由于企业债发行规模急剧增加,交易所开始加大规范力度,这有利于投资者加深对企业债的了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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