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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航运债券上市公告书(5)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2日 08:2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第六节 债券的担保人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没有提供担保。

  第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次债券发行后至上市公告书公告前没有发生下列可能对公司债券价格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一)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三)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的变化;

  (四)发行人资信情况的变化。

  第八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第九节 保荐机构及保荐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有关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法 定 地 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联 系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19楼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566

  保荐代表人:李建勇、周伟

  项目主办人:刘丽平

  其他联系人: 胡金泉、林焕伟、余仲伦、林斌彦、陈艺红、顾少波

  二、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08中远债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愿意推荐发行人的08中远债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上市保荐机构保证中远航运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规定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并协助中远航运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协助中远航运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保密制度。上市保荐机构已对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了核实,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上市保荐机构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发行人: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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