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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变核准 企业债发行制度更加市场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5日 16:39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何鹏

  此前受行政审批束缚的企业债发行,向市场化方向迈出了坚实地步伐。

  发改委2004年《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原《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债券发行要报经国家发改委批准,而新《通知》改为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此间专家表示,所谓的“核准制”,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只要企业符合相关发债条件,不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即可以申请发行企业债。

  这种“市场化”的取向更体现在具体的核准程序上。根据以往的规定,企业债的审批程序需要经过两个环节,主管部门首先要核定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然后再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由于审批环节的比较繁复,所以导致发行过程耗时过长,也使一些企业白白错失了最佳的发债时机。

  而新《通知》为配合“核准制”的实行,对企业债发行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改革,变两个环节的核准为直接核准一个环节,从而极大地提高企业融资的时效性。

  其次,新《通知》取消了对企业债发行额度的审批,可由发债主体根据自身需求和市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而此前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原《通知》等相关规定,企业对于企业债发行规模没有自主权,企业债券发行总规模由国务院确定,企业发行债券不得突破批准的发行规模。

  专家表示,在发债额度受限的情况下,企业倾向于一次性发行规模大、期限较长的债券。从国际市场来看,长债的期限大致为3至5年,而我国的企业债则长达10年、20年,这给债券评估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此次取消了对企业债发行额度的审批,将促进企业债缩短发行期限,优化企业债市场的产品结构。

  此外,针对目前企业债募集的资金多投向于固定资产项目的问题,从新《通知》关于企业发债条件的表述可以看出,新规定放宽了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的范围,可满足企业充实流动资金、兼并重组、调整财务结构等多方面的融资需求。

  众所周知,新建固定资产项目属于增量范围,而投资过热是当前经济存在过热风险的表现之一。与此同时,我国经济在存量部分还存在诸多结构性问题,因此业内人士表示,放宽企业债募集资金的投向范围,特别是允许其用于并购重组,将有助于行业进行存量调整,优化结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调整的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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