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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人士解释企业债与公司债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8日 03:06 第一财经日报

  上市公司所发债券纳入公司债范畴

  以仅仅基于债券的发行主体为公司还是企业来确定其为公司债券还是企业债券并不符合中国的现实状况

    郭茹

  今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但如何区分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则颇让市场困惑。央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沈炳熙日前指出,在目前的监管格局下,现在企业债券中非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将继续保留在企业债券范畴内,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则将归入公司债券范畴。

  沈炳熙日前在由央行金融市场司举办的“企业直接融资:产品创新与制度建设”研讨会上指出,现在企业债券中非真正以企业信用为基础而发行的债券、非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以项目建设为筹资基本用途而发行的债券,应当继续留在企业债券之内;而真正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在

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下、由经营非特许业务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应当列入公司债券的范围之内。

  他表示,以仅仅基于债券的发行主体为公司还是企业来确定其为公司债券还是企业债券并不符合中国的现实状况。

  现在企业债券中确有一些非企业发行的债券。例如,由

铁道部发行的铁道建设债券,既不属于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债券,也不属于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债券。还有为数不少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则属于地方政府的准市政债券。

  此外,在现有的企业债券中,用于项目建设的债券所占比重过高,这些项目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和建设债券联系在一起,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债券有一定差距。

  他还表示,从债券发行监管的角度看,目前企业债券的发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但是一些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则由中国

证监会管理,其不可能纳入发改委管理的企业债券的范围。

  “也就是说,企业债券既不可能把全部公司债券都包括在内,也无法排斥某些非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债券。”他说。

  他表示,在不对监管格局进行根本性变革的情况下,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划分,不可能仅仅基于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企业还是公司来划分,还要考虑发行主体与监管机构监管业务的关系;除考虑公司型企业还是非公司型企业外,还要考虑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是从事一般性经营业务的公司,还是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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