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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市做市商准入门槛大幅降低 下月起实施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 03:5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下月起实施 证券时报记者贾壮 本报北京电中国人民银行昨天发布了今年第1号公告,颁布了新制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并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大幅度降低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的准入门槛,根据央行制定的准入标准,今后将有更多数量的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做市业务。 央行2001年制定的《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申请称为双边报价商的金融机构必须满足具备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资格、上年度承销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金额排名前30位等条件。央行昨天颁布的新规定取消了这些限制条件,涉及数额限制的条件只有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12亿元和上一年度的现券交易量排名前80位两项。 在降低准入门槛的同时,央行还在新规定中加大了对做市商的政策支持力度、放宽做市商的相关业务要求和加强对做市商的考核管理,从而使现有做市商制度框架进一步完善。央行称,这些规定将会有利于增强做市商的做市能力,提高做市商业务开展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并有效强化对做市商的激励约束。 为提高市场流动性,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于2001年开始实施做市商制度。五年来,做市商制度在引导市场理性报价、活跃市场交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的提高,做市商的双边报价已成为市场定价的重要参照。但相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而言,现行做市商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在促进市场流动性提高方面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 央行此次修订原有做市商的管理规定,正是要解决做市商制度发展中面临的瓶颈问题,新规定确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基本框架,全面规范了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的管理,对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促进债券市场价格发现及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将具有深远意义。 在新规定中,央行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需要承担的义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每家做市商确定的做市券种总数应当不少于6种,且最终确定的做市券种应当包括政府债券、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和非政府信用债券3种类型;做市券种的期限应当至少包括0—1年、1—3年、3—5年、5—7年和7年以上等5个待偿期类型中的4个;做市商一旦确定做市券种后,当日不能变更,且应当对所选定的做市券种进行连续双边报价,双边报价空白时间不能超过30分钟;做市券种单笔最小报价数量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 承担做市义务的同时,做市商还享有多项权利,比如获得在一级市场购买债券的便利、获得债券借贷便利等等。为加强对做市商的管理,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每半年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等信息平台对做市商的有关做市情况进行公告,内容包括做市券种数量、做市报价总量、做市成交情况等。自律组织将定期对做市商的做市业务进行考评,考评情况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等信息平台公布。 链接 债券做市商一般是指经市场主管部门认定的,在债券市场上连续地报出债券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投资者达成交易,承担维持市场流动性义务且享有相应权利的金融机构。从国际债券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债券交易绝大部分在场外市场进行,而在场外市场中做市商居于“核心”位置,发挥着活跃市场、稳定市场的重要作用。做市商制度公开、有序、竞争性的报价驱动机制是保障债券交易效率,提高市场流动性和稳定市场运行的有效手段,是场外债券市场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之一。 2000年4月30日央行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二条首次提出了“双边报价商”的概念,并明确了金融机构经批准可开展债券双边报价业务。根据这一精神,央行于2001年4月6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通知中详细规定了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的必要条件。8月,人民银行批准9家商业银行为双边报价商,构建了初步意义上的中国债券做市商制度。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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