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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面完善银行间债市做市商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1日 05:37 中国证券报

  冯光华 孔燕 蔡国喜

  债券的固定收益属性决定了其投资者一般是具有较强市场分析能力、拥有大量资金的机构投资者,交易以大宗交易为主,且主要是在采用报价驱动机制的场外市场进行。而做市商制度作为场外市场交易制度的典型体现,其公开、有序、竞争性的报价驱动机制能有效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搜寻成本,保障市场交易效率,是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市场价格发现和稳定市场运行的有效手段,是场外债券市场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之一。

  进一步完善做市商制度,应合理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当前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实际,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围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放宽准入标准和有关业务要求、加强对做市商的考核三个方面来完善做市商的制度框架,充分发挥做市商作用,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

  做市商制度发挥作用尚不充分

  2001年3月,

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双边报价商应具备的条件、双边报价商权利和义务等规定,初步确定了做市商制度的基本框架。同年7月,中国工商银行等9家机构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批双边报价商,做市商制度开始实施。2004年7月,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数量扩大到15家。

  实施5年来,做市商制度在引导市场理性报价、活跃市场交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报价券种逐渐增多、市场报价日趋活跃,二是报价券种成交活跃,三是双边报价在市场定价中发挥了较好的示范作用。然而相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目前做市商制度在促进市场流动性方面的作用还不够充分。

  一是双边报价券种比例仍然偏低。2006年做市商确定的双边报价券种有222只,但只有166只发生了双边报价,占市场流通券种的25%,而经常性报价的券种只有几十只。

  二是近几年双边报价规模逐年下降。做市商双边报价笔数和总量由2003年的15591笔和1.04万亿元下降到2005年的6998笔和4259亿元,2006年(截至11月底)报价6055笔,报价量为5545亿元。

  三是双边报价成交规模小。做市商双边报价的价差较大,且连续性和真实性较差,不易被其他市场投资者所接受。2004年、2005年和2006年(截至11月底)通过双边报价达成的交易量分别只占同期双边报价总量的2.88%、3.42%和2.02%,成交量较小。

  四是做市商履行做市报价义务不充分。在15家做市商中,能较好履行做市报价义务的不到半数,多数做市商没有完全按照做市业务要求履行报价义务,部分做市商处于消极报价状态。

  现行做市商制度与市场环境脱节

  我国债券市场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市场基础还较薄弱,投资者性质趋同且总体水平不高、风险规避手段匮乏,在客观上制约了做市商作用的发挥,同时现行做市商制度与现有市场环境相脱节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从现行的做市商制度来看,其准入条件和业务要求与发达债券市场基本相当甚至更高,但由于对做市商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且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做市商作用的发挥。

  首先,做市商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对做市商的业务要求相对较严,而政策支持力度不够,这是影响做市商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一方面,现行制度对做市商双边报价的连续性、报价价差和报价数量要求均较为严格;另一方面,对做市商的政策支持力度较弱,现行制度中规定的做市商购买债券及融资、融券的便利,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落到实处。与其他市场参与者相比,目前做市商实际上并不享有特殊的政策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做市积极性,也不利于其做市能力的提高。由于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实际操作中也就很难要求做市商严格履行相关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做市商作用的发挥。

  其次,对做市商的准入要求过高,做市商数量偏少,不利于形成有效竞争。目前,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共有15家做市商,包括13家商业银行和2家证券公司,数量少、结构单一。而按现行准入条件,目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能成为做市商的机构不超过20家,准入条件要求过高,不利于做市商数量的增加,不利于做市商业务的充分竞争。

  第三,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做市商考评制度,做市商缺少履行相关义务的压力。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做市商考评制度,缺乏考核、激励和淘汰机制,对未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做市商缺乏有效的约束手段,做市商认真履行双边报价义务的压力小,报价好坏一个样,报与不报一个样,无法对做市商形成有效管理。

  制度完善须从三方面着手

  首先,加大对做市商的政策支持力度,增强做市商做市能力。

  加大对做市商的政策支持力度,是增强其做市能力、提高其做市积极性的重要方面,也是促使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而加大对做市商的政策支持,就需要结合当前市场实际,有效整合各种资源,给予做市商实实在在的支持:一是理顺承销商、一级交易商与做市商的关系,使做市商享有一级市场购买债券的便利,做市商可优先成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承销商和央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同时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券一级市场的承销和认购上获得一定优先权;二是与债券借贷等新产品开发相结合,为做市商融资融券及其他业务创新提供便利;三是赋予做市商在报价和信息方面的便利,逐步完善多层次的债券市场,加强市场参与者的报价约束力,为做市商在报价数据和成交数据获取方面提供便利。

  其次,降低准入标准,放宽做市业务要求,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做市业务。

  一是适当降低做市商准入标准,鼓励更多交易活跃且有意愿、有能力的金融机构成为做市商,增加做市商数量,丰富做市商机构类型,促进做市商之间的有效竞争;二是从市场发展实际出发,放宽或取消目前对债券双边报价频率、报价价差、最小报价金额等方面的要求,扩大做市商的做市空间,提高做市商业务开展的主动性和灵活性。

  再次,加强对做市商的考核,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由于放宽了做市业务要求,做市商是否尽职应主要通过考核来评定。建立对做市商做市业务的定期考核制度,以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做市商切实履行做市业务要求。同时,逐步建立做市商退出机制,对不履行义务或做市业务表现较差的,取消其做市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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