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借贷业务遭遇三只拦路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 03:1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协议到期如何补券、如何进行现金交割、缺乏交易对手

  国海固定收益证券研究中心杨永光

  债券借贷业务是继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交易方式之后,更适合做空的业务类型。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市场流动性、提高长期持有债券的收益水平以及提高债券市场做市商能力等等。

  此次《规定》的条款较为注重业务开展的安全性,对借券方要求较为严格,因此可能会出现在业务推广初期“叫好不叫座”的局面。

  第一,债券借贷业务依然不能够解决做空方在协议到期时难以“补券”的问题。比如,若某

证券公司向某银行借入某只中长期债券,市场如预期般大幅下跌。半年后,由于该债券已绝大部分进入银行的投资库或因出现账面亏损,绝大多数机构都不愿意此时卖出,因此该证券公司难以在二级市场找到相同数量的券种,出现协议到期交割不了的问题。

  第二,虽然条款中提到协议到期时,经双方协商后可以进行现金交割。但该条款的操作性不强。原因有几点:1、对于银行投资库出来的债券,银行本打算长期持有,在签订借券协议时不会轻易同意在协议到期时卖出该券种;2、到期在现金交割方式下原债券的价值如何确定,也是非常困难的问题。

  第三,缺少交易对手,特别是缺少借券方机构。银行和保险公司手中,持有大量的、计划持有到期的债券,由于借券业务能够提高其债券收益,因此该类机构会非常愿意开展借券业务。但问题是,由于借券业务要求有足额的抵押券,对于偏好投机的证券公司而言,这一点有较大难度,而银行因为机制较为僵化,不太可能主动借券做空,也不会是借券机构的主力军。因此缺少了多数证券公司的参与,主动借券机构数量将会相对较少。

  总之,《规定》对风险的控制较严,债券借贷业务推广起来的困难较大。但如果掺合银行间撮合的交易方式,那么有可能绕开条款中的限制,具体还要看后续债券借贷业务的交易细则。

  基本上,债券借贷业务中的套利模式在原买断式回购中都可以运用,债券借贷业务的优势只是在于规定了到期出现补券困难时,可以经双方协商以现金交割。同时,做空套利的过程也比买断式回购要相对简单。

  笔者认为,要想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广做空的方法,最好能得到债券发行机构的配合。比如说,

财政部许诺每隔一年在某个月份都会增发同一期5年期的国债,这样的话,会比较有效的消除机构在做空时补券难的问题,或者规定不同债券可以按条件互换,增加可补券的品种。同时,也非常需要引进机制灵活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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