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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速公告对外担保短融信披更透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 02:42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胡进 之发自上海

  短期融资券在经历了试点、高速发展、出现问题后,正在步入规范严格的阶段。

  近日,曾经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天津市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发展公司(下称“天津高速”)发布了担保公告,为控股的天津浩天津晋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浩天津晋”)担保一事做出声明。

  同时主承销商民生银行也发布了提示性公告,民生银行在公告中表示将严格履行主承销商义务,及时向投资者披露该事项的进行情况,同时督促天津市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发展公司妥善解决该事项。这样的提示在短期融资券市场尚属首次。

  天津高速在2006年8月1日发行了7.5亿元的短期融资券。

  天津高速2002年9月和天津浩天集团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了浩天津晋。2003年3月,浩天津晋申请贷款10.7亿元,贷款期限13年,天津高速和浩天集团共同为其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浩天集团以其持有的90%浩天津晋股权向天津高速提供反担保。

  按照偿还计划,2006年8月31日前浩天津晋应归还本金 13580 万元,分别在2005 年3月1 日偿还6580 万元;在2006年3月1日偿还7000万元。浩天津晋实际归还了9580万元,逾期4000万元,未发生欠息。

  放在之前,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可能不会就此发布公告,因为该期券的规模并不是很大,事情也只是发生在发行人的一个控股公司身上。主承销商也不需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因为这不在主承销商的责任范围之内。

  《第一财经日报》获悉,天津高速短期融资券的计划在3月份已经完成材料的准备,在上报的过程中等待了半年。浩天津晋贷款逾期发生在这期间。承销商在完成发行计划后回访的过程中发现了这件事,因此在该券发行上市后登出提示性公告。

  来自一家承销商的一位人士表示,之前发行短期融资券进行过严格筛选,因此对之前的短期融资券做补充性质的公告可能没有什么必要,只是在短券市场经历过一系列事件之后会更加严格地对待承销工作。他们银行在今后承销短券时会在发行完成一个月之后进行回访,了解资金的用途是否和公告中一样,并且在发行完一个季度后进行跟踪了解,这已经形成了制度。

  “在央行的短期融资券承销办法中并没有规定主承销商要进行类似的义务。我们这样也是想给市场树立一下规范,希望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对投资人负责。”上述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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