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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债券市场可望借破产法发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 10:40 北京商报

  张景宇

  本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人士指出,由于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的出台必将在对国内证券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其中,对债券市场的发展更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促进作用。

  旧破产法难抑逃废债

  在经济学界,《破产法》被认为是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指出,与市场经济运行最密切有三方面的法律,即市场主题法、市场交易法和市场退出法。前两种法律我国已经陆续有多部出台,但有关市场退出的法律却一直比较弱。此次《企业破产法》的出台,修补上了法律制度方面的一块短板。

  据了解,原《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出台,但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这部法律无论从适用对象,还是对各方利益保护方面,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于是从1994年开始又起草新的《企业破产法》。

  浙江万事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沈爱琴认为,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主要针对的是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政策性破产时企业清产核资后的所有资产首先用于安置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这为企业通过破产逃废债务提供了方便条件。

  新法重建企业信誉

  证券业资深人士张红记认为,新《企业破产法》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上述弊端。新法在保护职工利益和重整企业诚信方面找到了一个制度平衡点。

  新法中规定,在新《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形成的职工工资拖欠,必须优先清偿给职工,就是设定了担保权的财产也要随后清偿;而企业破产法公布后形成的拖欠,则是担保权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只能通过无担保的财产清偿。

  张红记指出,由于有了时间上的划定,使得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企业拖欠工资部分能够明确度量,减少了废债风险,从制度上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间接地提高了债务企业的信用等级。

  债券市场借力兴起

  在国内证券市场上,A股总市值已高达数万亿人民币,而企业债券规模却仅有区区百亿。张红记认为,这是一种反常现象,在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上,债券市场规模应该是大于股票市场。

  他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企业信用制度不完善,加上旧《企业破产法》存在法律空白,使得债券市场道德风险突出。

  而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将在根本上抑制企业借破产恶意逃费债现象:新《企业破产法》引进“破产管理人”制度,克服原有的地方政府保护主义。

  首次写入跨境破产内容,对于外国法院的破产裁决,在互惠、有司法协助或国际公约的条件下,中国法院也裁定承认和执行。为我国的海外上市公司,以及将来中国上市的外国公司,提供了法律支撑。

  张红记表示,上述法律制度的完善,将有助于打消债券投资者的顾虑,也为债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未来,《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后,国内债券市场必将迎来爆炸性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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