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

理财产品风险爆发 银行飞单问题亟需司法解释

2012年12月28日 04:39  证券时报网 

  证券时报记者 罗克关

  过去一段时间,零售银行市场最热门的话题无疑是多家银行的“飞单”事件。由于相关理财产品并未经过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审核,而是由银行员工私自引入并面向投资者发售,因此,最终风险爆发时不但各行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措手不及,投资者亦难以求得合法、合理的解决途径。

  事实上,随着财富管理市场近几年的蓬勃发展,“飞单”现象并不少见。以银行为例,从高端的私人银行部门到中高端的零售金卡客户,掌握客户资源的客户经理、支行行长等,不乏各种资金需求者上门公关以求合作。究其原因,则有供需两面——资金的拥有者也即银行客户,往往缺乏各种有效的投资渠道,但基于对客户经理的私人信任关系,而愿意购买后者介绍的各类理财产品;资金的需求者,则往往以高收益为幌子,包装出银行无法提供的各种投资机会,以求顺利融得资金。

  从本质上讲,这种现象也是金融脱媒的一种表现。抛开融资人的主观恶意欺诈不说,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资金的供给和需求之间,确实存在较大缺口。退一步讲,近三年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规模越来越庞大,不也是体系内的供需缺口过大所导致吗?因此,只要未来商业银行提供的产品风险收益无法满足市场需求,“飞单”恐怕难以禁绝。

  既然如此,目前的关键问题是什么?是我们应该正视这个问题,并对这一领域引入完整的法律解释。记者以为,商业银行不妨参照基金行业中公募和私募之间的区别,来对标准化和非标准化的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私募基金实际上分流的是市场中收益要求更高、风险承受能力更高的投资人,这些投资人一般具有相当的投资能力和经验,对于标准化的产品偏好甚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私募行业通常并不需要像公募基金那样通过严格的信息披露来解决市场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合适的方式实际是参照民法或者合同法中的条款,由投资者和管理人之间自行约定具体的投资形式,以及后续争议的解决办法。

  为什么?这正是银监会一再强调的理财产品“买者自负”风险管理原则。因为从民法角度说,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投资者,如果自己都未能尽到审慎管理自身资产、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况下,他能否期望市场的交易对手也以同样甚至更高的道德标准来对待自己呢?这显然是不太现实的事情。任何交易都有买卖双方,只有双方都尽到风险管理权责义务,整个市场的交易成本才能降到最低。只有在市场天然存在信息不对称鸿沟的时候,监管部门才会通过强制方式来防范市场失效。

  因此,记者认为,面对屡禁不绝的“飞单”现象,商业银行本身固然应该加强机构管理,禁止员工干私活。但更重要的一面是,相关立法部门应该加强对新现象的研究,对类似问题给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以华夏银行为例,“飞单”事件固然凸显了银行内控管理上的责任,但在投资人这一面,面对单次至少需要从口袋掏出50万元以上的投资行为,他们又在多大程度上履行了自己的风险管理义务呢?

  是投资人没有风险意识吗?也不尽然,当前更大的漏洞应该是这一领域至今仍是“法无禁止”,导致参与各方权责不清。如果法律界限清晰明了,市场的参与各方应该知悉底线何在,相应的争议解决亦能有章可循。

  值得注意的是,当下不仅仅是理财产品市场有这样的迫切需求,包括私募、债券市场均面临同样的问题。因为从根本上来说,近年来不断涌现的新融资模式,主要是资金脱离银行体系循环的外在表现。而缺少了银行这一传统的资金中介,市场的参与者怎样才能从容地进入和退出,这只能依赖于立法部门制定的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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