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息称,投资人在华夏银行上海某支行购买的收益率高达11%的投资产品在到期后,不但没赚到钱,就连本金都无法收回。目前该案持续发酵,据了解,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对该事件立案侦查,涉案的通商国银基金公司相关人员已经被拘留。
南方日报记者 丁雯 黄倩蔚
巨额投资打了水漂
媒体报道称,有不少投资者来到华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为自己巨亏的理财产品讨说法。这些投资人表示,一年前经华夏银行嘉定支行濮姓理财经理介绍,他们在华夏银行的贵宾室购买了“中鼎财富”一系列理财产品。临近2012年11月25日,第一期理财产品即将到期的情况下,他们却发现理财经理已经被开除,到期的理财产品本息无法偿还。
产品项目入伙北京中鼎投资,而四期产品的普通合伙人都是通商国银基金公司。通商国银为中鼎四期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和管理人。去年11月至今年1月,通商国银共发行了四期股权投资计划,名称分别为“中鼎财富一号”、“中鼎财富二号”、“中鼎财富通航”、“中鼎迅捷”。投资计划书显示,四期产品每期募集金额在4500万元左右,宣称有11%-13%的预期收益率,自然人投资人认购金额门槛为50万元。计划书显示,四期产品均由中发担保进行担保。
其中,第一期“中鼎财富一号股权投资计划”2011年11月25日成立,用于投资河南省商丘市永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通商国银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1000万,同时向有限合伙人募集4000万。目前已到期,但投资人称典当行无法兑付,而其他部分项目前景也并不乐观。
据了解,这些产品都是50万元起步,不仅有相关合同,投资人还签署了投资担保函。而目前,投资人中有的损失达百万,涉事总金额高达上亿元。
昨日早盘,银行股震荡下挫,华夏银行跌逾4%。截至收盘,华夏银行报8.08元/股,跌幅为4.15%。
调查:并非华夏银行发行
前日,华夏银行总行发表声明称“中鼎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是由嘉定支行前员工濮某私自代销,目前该员工已离职,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华夏银行在声明中表示,中鼎相关产品并非华夏银行发行,也不是华夏银行代理销售。该款产品各当事方中没有华夏银行,华夏银行亦从未与该公司签订任何协议。在这次事件中,银行前员工濮某牵涉其中,违规私下参与推介该计划,公安部门已经立案。华夏银行将全力配合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协助资金追偿。
关于该“中鼎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的产品性质,日前有专家认为,通过前期媒体报道和目前网上反映的情况来看,在投资人提供的所有合同上,都没有银行的名字和公章。因此,从产品性质看,很可能是一个私募基金,并且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据了解,理财经理私下推销不属于自身银行的产品给自己服务的客户,这在银行业并不是个别行为。业内人士指出,此事可能强化各大银行对基层营销员工行为的管理,“员工监管风暴”或将来临。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同时声明,该行理财产品和所代销的第三方产品,均有严格的内部审查、批准和销售流程,目前都按照产品说明书和相关协议书的约定正常运营,到期产品已全部按照协议兑付。
在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的官方微博中,该行表示,“我们理解投资人的情绪,认真倾听投资人的诉求,也向投资人传达了我行积极配合解决问题的态度。”这次事件中,该行前员工濮某牵涉其中,违规私下参与推介该入伙计划,公安部门已经立案。“我们全力配合进行调查协助资金追偿。同时,我行已对该支行进行专门调查,如果一旦查到有违规行为,也会严肃处理。”
律师:是否该行产品是关键
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的张金江律师认为,在这起事件中,该款产品是否属华夏银行是关键。“目前问题的核心在于华夏银行到底有没有这款产品。”如果这款产品确实属于华夏银行,除了涉案员工外,该银行还有其他员工也在卖这款产品,那银行就要承担较大责任,但如果整个华夏银行没有这些产品,那就属于该员工个人行为。
张金江认为,身份确定和产品关系是此案的两个重点。“目前的情况是身份确定了,涉案的确实是华夏银行员工,关键就在于这款产品和华夏银行的关系。”
在追责方面,也要根据产品所属区分两种情况。如果确定是华夏银行产品,且确为该行员工销售,采取“内外有别”的处理方式,从外部而言,这属于员工职责范围内的职务行为造成过失,银行要承担较大责任;从银行内部而言,员工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再由银行向该员工追责。“而如果不是银行产品,那就要考察具体情况,看是否属于个人的诈骗行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