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微博)消息 本报讯(记者 翟兰兰 通讯员 吴涛 刘汝梁)银行卡被他人在异地盗刷,被盗的存款谁来买单?近日,汉江中院对3起同类案件分别作出终审判决,仙桃市邮政储蓄银行因未建立安全的监控体系,存在安全隐患,被判买单,共赔偿3储户12万余元。
2010年6月24日至25日,仙桃人胡某等人的储蓄卡上存款,被他人分多次在武汉二桥邮政储蓄所的ATM柜员机上盗取、盗转。胡某等人发现后,立即向仙桃警方报案,警方立案侦查后,至今未能抓获嫌疑人,存款大多数未追回。
胡某、王某、徐某因与仙桃邮储银行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仙桃邮储银行赔偿存款本金及利息损失。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邮储银行支付胡某、王某、徐某的存款本金及利息共12万余元。邮储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汉江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从胡某等人提供的邮政储蓄卡、储蓄卡存款支取明细表及警方调取的报案记录、监控摄像资料等,足以认定胡某等人的存款被他人盗取的事实。
邮储银行认为胡某等人可能存在出借、遗失储蓄卡的行为,也可能是储户自己或委托他人支取,但未能举证证明,对此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仙桃邮储银行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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