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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一款理财品亏逾30% 银行理财路在何方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07日 17:41  《法人》

  夸大收益却掩盖风险、格式化合同和霸王条款、亏损却不承担责任是银行理财产品广受诟病的几大问题,而归其原因则在于市场竞争不充分、银行考核机制以利益和收入为主以及理财产品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想要让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回归健康、理性,任重而道远

  文  本刊记者 王磊磊

  自2005年银行理财产品诞生之日起,有关“亏损”、“零负收益”、“延期”等名词便一直没有离开人们的眼球,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诉一直保持着极高的数量。

  夸大收益却掩盖风险、格式化合同和霸王条款、亏损却不承担责任是银行理财产品广受诟病的几大问题,“之所以出现大面积的投诉,除了难以避开的垄断问题外,原因主要在于市场竞争不充分、银行考核机制以利益和收入为主以及理财产品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想要让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回归健康、理性,任重而道远。”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资深律师、专业投资理财风险防范专家刘兴成表示。

  理财产品三宗罪

  说起自己的理财产品——招商银行“金葵花8126”,投资者杨先生一脸愤懑,“2007年年底,在招商银行办理业务时,被当时的虚假宣传所迷惑,用30万元的积蓄购买了该理财产品,没想到两年之后没有赢利反而亏损百分之三十多,银行当时承诺采取措施补偿,建议延期一年,可延期一年后,仍然亏了8万多元。”

  与杨先生一样的投资者大有人在,各大网站、BBS以及投诉网站中,对招商银行“金葵花”理财产品的控诉随处可见。2010年年底,有关招商银行“金葵花”系列三款理财产品巨额亏损的报道和消息开始传开,质疑甚至谩骂接踵而至,愤怒的投资者把矛头直指招商银行虚假宣传、缺乏诚信和理财经理能力欠佳。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从2009年到2010年底,该院及下属基层法院共受理80件银行理财纠纷案,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理财产品中心研究员王增武表示,“如果不采取措施解决,今后官司只会越来越多!”

  在过去的2010年,招商银行“金葵花”理财产品并不是唯一的“差生”代表。根据网友的投诉量和媒体的报道,出镜率最高的几款问题最大的理财产品除“金葵花”系列外,还有光大银行的“同赢八号”、华夏银行的“创盈7号”以及中信银行的“蓝筹计划2号”。

  虽然具体种类不同,但众多的投诉指向的目标却大致相同,一般来看,夸大收益却掩盖风险、格式化合同和霸王条款、亏损却不承担责任是消费者眼中的银行理财产品的“三宗罪”。

  根据投资者普遍反映的几大问题,《法人》记者随机走访了几家银行网点进行调查。在表示了自己想要投资理财产品的意图后,银行理财产品经理大多数会拿出装订精美的宣传册子或单张作为宣传,当有人提出想阅读详细的产品说明书和协议书后,工作人员往往表示,只有客户在签合同购买产品时,才提供详细的协议书。

  当你禁不住银行的忽悠,决定购买理财产品时,接下来等着你的便是银行精雕细琢的格式化合同,在一般的普通群众看来,从头到尾读完这样的一份合同简直是煎熬,大量的专业术语往往便已经让人望而却步,加上工作人员的极力催促,一般人只是简单的一眼带过。和理财经理天花乱坠的宣传不同,在每份合同里,银行早已为自己精心设计了诸多免责条款。

  “就算你知道里面的猫腻,也是没有办法的,客户对合同霸王条款没有任何谈判能力。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即使银行客户经理口述的内容与合同不一致,客户必须在合同上抄录‘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之类的语句并签名。而这时候理财经理会告诉你,风险几乎不会出现,但真正出现的风险的时候,这些条款便起到了开脱责任的作用。”刘兴成谈道。

  正是出于这样设计精良的合同,在出现投诉甚至法律纠纷之时,银行才得以屡试不爽的推卸责任。在实际案例中,投资者因理财产品亏损将银行诉之法庭的案例并不鲜见,但胜诉者却是凤毛麟角。

  原因多多

  “理财产品长期以来广受诟病的根源在于市场竞争不充分、银行考核机制以利益和收入为主以及理财产品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刘兴成分析提出,“这其中最根本的问题在于银行业的属性,由于是国有垄断的,银行业限制民营资本和外资进入和控股,导致在理财产品方面没有形成充分竞争,理财产品的市场导向不明确,从而使银行在理财产品考虑客户的利益和风险不够,而出现问题时又得不到惩罚。”

  与这样的专业分析相比,曾经担任过银行理财产品经理的李先生则有自己的体会。“在出现问题时,很多投资者都会指责是理财产品经理的不是,其实我们也有自己的苦衷,银行理财产品经理的收入是和业绩直接挂钩的,如果连续完不成任务甚至还会被炒。”

  对此,刘兴成认为,这和商业银行的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以银行和客户经理的业绩和收入为导向,致使有些客户经理在完成业绩任务时不择手段,在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时,收益说的多,风险提示的少,甚至把可能的收益率误导客户理解成确定的收益率,形成客户的收益预期与结果之间的反差,客户对理财产品的满意度一直上不去。

  此外,李先生也表示,其实绝大部分理财产品经理的专业性都远远不够,“一些理财产品经理其实都是刚毕业的大学生,不夸张的说,对他们而言推销理财产品其实和卖保险完全没有两样,由于工作压力大,真正有实力的经理一般都会选择待遇和工作环境更好的单位。”

  这也是导致理财产品亏损的最重要原因。

  出路在何方

  “其实,最令投资者气愤的不是某款理财产品亏损,而是信息不透明。我们都明白‘风险自负’的道理,但是却无法容忍理财产品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更是对银行回避产品设计缺陷深恶痛绝。”一位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抱怨。

  从各商业银行理财实际现状看,商业银行相关的业务咨询、功能介绍、金融导购等售后服务及投诉方面严重滞后,使得许多投资者在顾客购买理财产品遇到问题后,不是投诉无门,就是问题无法得到合理解决。

  “从内部机制健全角度来看,各商业银行应构建一个全面、透明、方便和快捷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包括处理客户投诉流程、回复安排、投诉调查以及客户投诉的补偿、赔偿制度非常必要。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升银行理财产品品牌价值、提升银行声誉。”王增武认为,如果哪家银行能做到这一点,他们的业务量肯定会大幅度上升。

  万联证券银行分析师李双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强调,监管层需要对所有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否则,银行总会打擦边球,遇到问题互相推诿扯皮。另外,考虑到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多为银行存款的主要参与者,缺少风险识别能力。李双武建议,银监会或有关部门可以做一个风险投资手册,由银行发给客户,并成为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必要条件,那会使风险有所降低。

  资深证券分析师钟加勇则认为,至今没有一个机构或一部法律是站在金融消费者的角度对投资者理财进行保护。而银行对理财产品拥有信息和技术优势,具有天然的欺诈消费者倾向。因此,中国需要学习金融发达国家,通过金融监管法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来防止金融机构欺诈投资者。

  他的观点与刘兴成不谋而合。

  作为法律工作者,刘兴成更希望从法律完善的角度来规范这个庞大的市场:“为了促进中国投资理财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满足国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需要,公正、高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理财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理财条例》,形成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民众、新闻媒体对投资理财行为的立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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