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继本报上周三报道了广东银行拟执行贷款受托支付制度后,昨日记者了解到,广州多家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全面执行这一制度。
控风险防挪用
今年以来,各地银行都在学习和落实银监会发布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在落实过程中,受人关注的是关于贷款受托支付的执行。所谓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通常是银行等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而不是借款人本身,目的是为了减少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银行以往的做法是银行将已审批的贷款直接打入借款人账户,至于借款人如何使用则不在银行的监控范围之内。如果实行了受托支付,意味着资金将不经过借款人的账户而直接进入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资金被挪用。
个人贷款尚未执行
据记者从多方了解,目前广州多家银行已开始执行贷款的受托支付制度。虽然各家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设定执行受托支付的最低贷款规模,但是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多数银行都采用了银监会规定的最低执行线——即对500万元以上的公司贷款实行受托支付。
然而,之前所传的对30万元以上的个人消费贷款也要执行受托支付的制度在广州还未开始执行,也就是说,目前在个人贷款方面还没有执行这一制度。但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来有可能对个人贷款也会执行受托支付。
某券商的银行业分析师对记者表示,受托支付的执行意味着资金杠杆的完全消失。因为在正常情况下,银行贷款的资金杠杆为6倍,也就是说,企业如果贷到了100万元的款项,可以以此做定金买到600万元的货物,从而更大地发挥资金的流转效率。而执行受托支付之后,这一杠杆则完全消失,社会资金的供应链将更加紧张。